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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文化建设委员会年度施政计画管制及评核作业相关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9-14 生效日期: 2005-09-14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秘字第0942122149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九月十四日行政院文化建设委员会文秘字第0942122149号函订定发布全文21点

一、行政院文化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为使年度施政计画管制及评核作业有所依循,依据行政院所属各机关施政计画管制作业要点(以下简称管制要点)暨行政院所属各机关施政计画评核要点(以下简称评核要点),特订定本作业规定。

二、本会年度施政计画分为行政院管制(以下简称院管制)、部会管制及本会所属机关自行管制(以下简称自行管制)三级。各级管制计画均依管制要点办理,并运用政府施政计画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施政系统)进行管制。

三、分级管制原则:

(一)年度施政计画,符合下列原则之一,应列为院管制计画:

1.报行政院核定之项目计画,经行政院指定由院管制者。

2.重要中长程计画须由院管制者。

3.当前重大政策。

4.跨部会执行之重要计画。

5.其它经行政院选定之重要年度施政计画。

(二)年度施政计画,符合下列原则之一,应列为部会管制计画:

1.首长指示之重要施政项目。

2.二个以上所属机关共同执行之计画。

3.各部会内部单位执行之计画。

4.其它未列为院管制之中长程计画或重要年度施政计画。

(三)年度施政计画未列为院管制或部会管制者,均应由本会所属机关列为自行管制计画。

(四)其余相关事宜,应依据研考会审视当前施政重点,于九月三十日前邀集相关机关会商订定之下年度具体作法。

四、管考分工:

(一)院管制计画,由行政院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会同行政院经济建设委员会、行政院国家科学委员会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员会四机关(以下统称管考机关)管制。

(二)部会管制计画,由本会之研考单位管制。

(三)自行管制计画,由本会所属机关之研考单位管制。

(四)管考机关或研考单位应确实掌握及督导执行情形,并及时协助解决问题。

五、管制作业程序:

(一)分级管制选项作业:

1.各部会应于十月三十一日前提送下年度施政计画分级管制建议项目。本会各单位及所属机关应配合本会研考单位指定时程提送建议项目,并由本会研考单位汇总陈报。

2.研考会汇整各部会所报资料后会同行政院秘书处及其它管考机关审查,并得视需要邀集有关机关配合审查。

3.研考会于每年十二月十日前汇整审查结果,报行政院核定后,函送各部会。

(二)拟订年度作业计画(以下简称作业计画):

1.分级管制项目核定后,各级管制计画应依下列时程拟订作业计画,作为执行及管制依据。

(1)院管制计画,主办单位于一月十日前拟订作业计画,本会研考单位于一月十五日前完成初审,送管考机关审查。

(2)部会管制计画,主办单位于一月二十日前拟订作业计画,并由本会研考单位于一月三十一日前完成审查,签请首长核定后公告。

(3)自行管制计画,主办单位于一月二十日前拟订作业计画,并由附属机关研考单位于一月三十一日前完成审查,签请该机关首长核定后公告。

2.由二个以上机关或单位共同主办者,管考机关或研考单位得视业务性质指定一机关或单位负责综合作业,该机关或单位应主动协调各主办及协办机关或单位确定分工,于规定时限前,汇拟作业计画。

(三)定期检讨:

1.各施政计画主办机关应于管考周期次月十日前更新提报执行进度及成果,并确保资料正确性。

(1)院管制计画,主办单位应于管考周期次月五日前填报执行进度,本会研考单位应于该月十日前初审并送管考机关复审。

(2)部会管制计画,主办单位应于管考周期次月十日前填报执行进度,本会研考单位应于该月二十日前完成审查。

(3)自行管制计画,主办单位应于管考周期次月十日前填报执行进度,附属机关研考单位应于该月二十日前完成审查。

2.由二个以上机关或单位共同主办者,由指定负责综合作业之机关或单位协调各主办及协办机关或单位于规定时限前汇整更新提报执行进度及成果。

3.施政计画执行进度落后,主办单位应立即检讨,增列落后原因说明,并研提具体因应对策,研考单位应提出管考建议。院管制计画之落后基准依管考机关规定,部会及自行管制计画之落后基准,除另有规定外,以年累计执行进度落后5%以上或年累计支用比未达80%为落后基准。

4.各研考单位应按管考周期汇陈该机关施政计画执行情形,提报主管会议或其它项目会议检讨。本会汇整资料应包括所属机关院及部会管制计画,必要时并汇陈自行管制计画;所属机关汇报资料应包括所属机关各级管制计画。

(四)实施查证:

1.各管考机关或研考单位得依行政院所属各机关管制考核业务查证实施要点办理管制计画查证。

2.查证发现问题属主办机关或单位权责者,应限期自行解决;属跨机关或单位权责者,应责成主办机关或单位自行协调解决,于协调不成时,应立即反应上级机关或主办查证之管考机关或研考单位协助解决。

3.本会部会管制及自行管制计画表报格式,由本会依行政院施政计画管理信息系统所定格式统一择定。

4.本会部会管制及自行管制计画管考周期,不得逾越季报。

六、计画之调整与撤销:

(一)各施政计画主办机关应依核定之作业计画贯彻执行。但符合下列得申请调整作业计画或得申请撤销管制之条件者不在此限:

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请调整作业计画:

(1)机关或单位任务变更、编并或裁撤,影响计画执行者。

(2)制度或法规变更,影响计画执行者。

(3)年度计画预算(资源)增减,影响计画执行者。

(4)遭遇不可抗力之特殊因素,严重影响计画执行者。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请撤销管制:

(1)机关或单位任务变更、编并或裁撤,无法办理者。

(2)政策或情势变更,应予停止办理者。

(3)原奉核定之资源条件消失,无法办理者。

(4)并案或分案管制者。

(二)前项申请案件,主办机关(单位)应在年度或计画结束前三个月提出,院管制计画,本会并应在年度或计画结束前二个月核转行政院,逾期不得申请。

(三)申请调整作业计画之幅度,除以原定当年度工作事项为范围外,应先依行政院所属各机关中长程计画编审办法修正计画后始得提出申请。

七、申请调整作业计画或撤销管制之案件审核权限区分如下:

(一)院管制计画:各类申请案件由本会初核后送行政院核定。

(二)部会管制计画:申请撤销案件由本会核定后送研考会备查,申请调整案件比照作业计画由本会核定。

(三)自行管制计画:申请撤销案件由本会核定后送研考会备查,申请调整案件比照作业计画由附属机关自行核定。

(四)主办单位提出申请调整作业计画时,请附具调整后作业计画,签奉核可后送研考单位,并办理线上调整程序。

八、管制计画属中央对直辖市、县(市)政府之计画型补助事项者,主办机关应依中央对直辖市及县(市)政府补助办法另定补助计画及预算执行管考规定,协调地方政府加强管制。

九、年度中新增施政计画项目,应依管制要点及本作业相关规定办理管制作业。

十、依作业要点及本作业相关规定需填报之相关资料,除另有规定外,应采网络化作业,并经权责主管核可后传送。

自行开发网络填报系统者,该系统应与行政院施政计画管理信息系统联结。

涉及机密之施政计画得不采网络化作业,相关表报格式由本会另行规定。

十一、本会研考单位应定期检视所属机关自行管制作业资料,视其管制机制运作状况办理访查,协助落实管制工作。管考机关得访查各机关管制作业办理情形、检视管制机制建置及运作状况并辅导落实管制工作。

十二、于年度终了,应就年度奉核选项列管之施政计画,依院管制、部会管制及自行管制计画,分别办理评核。

十三、为办理年度施政计画评核,由本会各业务处主管、会计室暨秘书室组成「管制计画评核小组」(以下简称本会评核小组),负责本会各级管制计画初核及评核工作,除采书面审查外,必要时酌选部份计画项目进行实地查证。本会评核小组由主任委员指定人选担任召集人,各业务处主管、会计室主任、秘书室主任及管考单位主管担任评核委员。业务处负责计画执行及目标达成度评核,会计室负责经费运用评核,秘书室管考单位负责计画作为及行政作业评核,以及评核小组行政工作。

十四、院管制计画评核作业如下:

(一)评核作业区分为主办机关自评、主管机关初核、行政院复核及评核结果公告等程序,各主办机关(单位)应于每年三月十日前完成自评作业,本会评核小组应于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完成初核作业,提报行政院复核。

(二)各项管制计画除有特殊因素经行政院核定者,得免予评定分数外,均应纳入评核。

(三)院管制计画之评核指针及资料格式详如附件。

(四)主办机关自评、主管机关初核、行政院复核及评核结果公告等皆采计算机化作业。

十五、部会管制计画评核作业如下:

(一)参照院管制计画之评核指针、衡量标准及资料格式办理评核,各主办机关(单位)应于每年三月十日前完成自评作业,本会评核小组应于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完成评核作业。

(二)应于年度开始确定受评计画项目,对于年度未编列经费计画、执行初期之中长程计画或其它特殊因素仍未届评核实益阶段者,得免予纳入评核成效,惟仍应并同检讨年度执行状况。

(三)评核作业除由本会评核小组自行办理外,得委托学术机构或专业团体等公正之第三者办理,或将外部专业评估意见纳入部会评核机制。

十六、自行管制计画评核作业如下:

(一)主办机关应于每年三月十日前完成自评作业,由本会评核小组办理评核,并于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完成评核作业。

(二)评核规定比照部会管制计画。

十七、本会依据评核要点所定计画评核及奖惩相关规定如有变更,应于年度开始后三个月内通知受评核计画机关(单位),并副知研考会。

部会及自行管制计画之考核项目应将预算执行情形列入。

十八、管考机关得访查各机关计画评核办理情形,检视评核机制建构状况,辅导落实评核工作。

十九、各级评核机关得视实际需要邀请学者专家参与评核,并得派员实地查证评核资料,或请执行机关派员说明。

二十、各机关(单位)得依计画评核结果对相关人员办理奖惩,成绩分优等、甲等、乙等、丙等、丁等。复核分数达九十五分以上者为优等,八十五至未达九十五分者为甲等,七十五至未达八十五分者为乙等,六十五至未达七十五分者为丙等,未达六十五分者为丁等。其奖惩如下:

(一)经评核为优等者,主办人员记功两次、主办机关(单位)相关主管各记功一次;经评核为甲等者,主办人员嘉奖两次、主办机关(单位)相关主管各嘉奖一次。若计画主办人员有多项计画得予叙奖,其累计最高叙奖额度以一大功为限;相关主管人员同时主管多项计画者,以成绩最佳计画之等第办理叙奖。

(二)经评核为丙等者,主办人员、主办机关(单位)相关主管各申诫一次;经评核为丁等者,主办人员、主办机关(单位)相关主管各记过一次。

(三)办理院管制计画整体平均成绩为优等者,负责计画管考人员记功一次,平均成绩为甲等者,负责计画管考人员嘉奖一次。

(四)各机关(单位)办理各级管制计画整体平均为优等或甲等者,负责计画管考人员得比照前项规定办理奖惩。

(五)研考会得邀集相关机关,依院管制社会发展、公共建设、科技发展计画比例,选择执行绩效最优之十项计画签陈院长颁发奖状。

二十一、本作业规定自主任委员核定后实施,修正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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