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对外开放地下粮库管理暂行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0-03-08 生效日期: 1990-04-01
发布部门: 商业部
发布文号:

为加强对外开放地下粮库的管理,既便于对外开放和技术交流,又避免泄露国家秘密和重要的技术成果,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地下粮库对外开放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贯彻改革开放方针,促进国际(地区)间在粮食储藏方面的技术交流和经济技术协作,以推动地下粮库管理技术的发展和完善,更好地发挥地下粮库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二条  对外开放地下粮库的审定,由商业部征得总后勤部同意后下达正式文件确定。未经商业部批准的地下粮库一律不得擅自对外开放。

  第三条  地下粮库对外开放的对象:
  (一)国际(地区):主要是指联合国所属有关分支机构,如粮农组织(FAO)和友好国家及地区的有关部门及人员,包括我国军队系统介绍的友好国家军事代表团及人员。
  (二)国内:主要是指粮食系统内和其他系统与此项业务有关的单位及人员。

  第四条  对外开放地下粮库接待原则:
  (一)友好交往,热情接待,周密安排;
  (二)严格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利益;
  (三)内外有别,区别对待。

  第五条  对外开放地下粮库接待的手续:
  (一)凡接待国外(地区)有关组织、人员,需要商业部的介绍信;
  遇有特殊情况,可用电话请示,经商业部同意后方可接待;事后均须将接待情况报部备案;
  (二)凡接待国内非粮食系统、省间粮食系统的单位和人员,需有地下粮库所在地区省级粮食局的介绍信;
  (三)凡接待省内粮食系统的单位和人员,所需手续由省级粮食局自定;
  (四)纯属旅游、观光的团体、单位和个人,不予接待。

  第六条  有关地下粮库的技术协作、合作项目的审批权限:
  (一)凡与联合国所属分支机构(如粮农组织)、友好国家(地区)和国内非粮食系统的组织、单位进行粮食储藏技术、地下粮库建设的协作、合作项目,须经商业部批准后方可进行;
  (二)凡与国内粮食系统进行粮食储藏技术、地下粮库建设的协作、合作项目,须经地下粮库所在地区省级粮食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七条  地下粮库对外介绍口径:
  (一)在国际(地区)交流中,下列内容经商业部审定后,可以对外介绍:
  1.本地下粮库的大概地理位置、交流简况。
  2.本地下粮库的概况,包括竣工的时间,总容量(以吨计,以下同),占地面积(以平方米计,以下同),使用面积,管理人员等。
  3.本地下粮库的储粮性能简况,可介绍地下粮库利用地下相对低温的条件,有利于粮食储藏的特性,包括:(1)本地下粮库的温度、湿度特性(可与当地地面粮库对比说明);(2)低温环境延缓了储粮陈化劣变,延长了储藏保鲜期限,保持了食用品质(可结合原粮发芽率、成品粮渡夏品质变化等与地面常规储藏对比说明);(3)低温、低温的环境抑制了虫霉危害(可以举例说明);(4)储粮稳定,便于管理,减少了翻倒,一般不用化学杀虫处理,减少了污染,一般不用铺垫苫盖,人均保管量大等(可以举例对比说明);(5)便于机械化作业,岩体地下粮库汽车可以直接入库,喇叭仓便于散粮一条龙作业等。
  4.本地下粮库的经济效益简况,包括:(1)投资省(与其它仓型单位造价比较,土体地下粮库造价较低,岩体地下粮库与机械制冷低温库比较,造价较低);结构坚固,有一定抗震能力,使用寿命长;(2)不占或少占良田(可与地面库对比说明);(3)经营管理费用较低(可与其它仓型储粮单位费用对比说明;(4)节省能源(可与机械制冷低温对比说明)。
  5.本地下粮库一般管理措施,包括:掌握出入库时机和入库粮质;
  合理通风,适时密闭;定时检温,定期扦样化验品质;适时推陈储新等等。
  (二)在国际(地区)交流和国内非粮食系统交流中,未经商业部批准不得对外介绍的内容:
  1.建造地下粮库的真实意图、目的;
  2.地下粮库储粮的性质(是否“甲字”或“506”储备粮),储备粮的专帐、专卡,储备粮的用途;
  3.特种储备资金数占用情况,储备粮费用数等等;
  4.地下粮库的建筑构造和施工的细节以及数据,包括:岩体地下粮库的断面结构、施工的方式、顺序,防护密闭门的参数,防潮、排水的处理措施;喇叭仓的拱脚参数,球壳、防潮、排水等设计施工的参数等等;
  5.地下粮库储粮管理的有关技术细节、数据和新技术、新方法的应用细节、数据,包括:机械通风自动控制技术的原理详图和数据,流化出仓的应用技术,岩体地下粮库湿度控制措施,以及粮仓透潮漏水的修理等等;
  6.非本库的其它地下粮库情况;
  7.本库业务以外的其它情况。
  (三)在粮食系统内部交流中可以介绍的内容:除本规定第七条第一款内容外,经地下粮库所在地区省级粮食局同意后,还可以介绍本规定第七条第二款中的4、5两项内容,但应要求获得上述资料者遵守国家保密规定。
  (四)音像资料管理:
  1.地下粮库的录像资料(含解说词)是对外介绍的主要资料,未经商业部批准,不得提供复制带和解说词的录音;
  2.地下粮库的录像内容(含解说词),未经商业部批准,不得擅自改动;
  3.未经商业部同意,国外(地区)人员和国内非粮食系统人员不得在库内摄影、摄像或录音,也不得自行复制有关地下粮库的音像资料。

  第八条  其他注意事项:
  (一)各有关单位要指定一名领导干部具体负责地下粮库对外开放工作;
  (二)对外开放的地下粮库须指定专门接待人员。接待人员必须具备较好的政治、业务素质,掌握有关政策,遵守外事纪律和保密法规
  (三)接待来宾要坚持内外有别、平等对待、热情友好、彬彬有礼、落落大方;对来宾提出的不便回答的问题,要婉转含蓄地加以拒绝;
  (四)库区要保证安全,库容库貌要保持整洁、卫生;
  (五)接待外宾的接待费,按照外事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接待国内人员原则上不开支接待费;
  (六)对外开放的地下粮库,应向当地政府和外事单位报告备案,并主动争取他们的领导和支持,以做好接待工作。

  第九条  本规定从一九九○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第十条  本规定由商业部粮食储运局和国际合作司负责解释。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0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