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京组通[2001]70号京财经二[2001]2021号
各区、县委组织部、老干部局,市委各部委干部(人事)处、老干部处:
为进一步贯彻市第十四次老干部座谈会精神,落实党和政府对离休干部的关心和照顾,按照“凡是国家统一规定的离休费开支项目,全部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保证足额发放;本市规定的离休干部书报费、洗理费、电话费及住房租金补贴等,由各单位保证落实”的要求,现就落实离休干部住房租金补贴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北京市提高公有住房租金增发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京房改办字第080号)的规定,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和大部分企业单位离休干部的住房租金补贴已按规定执行。但至今仍有少数单位离休干部的住房租金补贴尚未落实。凡是离休干部住房租金补贴没有落实的单位,要在今年年底前尽快落实。离休干部月住房租金补贴标准为:正局级130元,副局级115元,正处级100元,副处级90元,科级和25年(含)以上工龄的科员、办事员80元,25年以下工龄的科员、办事员70元。
二、按照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京财经二〔2001〕22号)和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企业住房制度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京财经二〔2001〕161号)规定,企业发放离休干部住房租金补贴所需资金在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
三、各系统,各区县组织部门、老干部部门要对落实离休干部的住房租金补贴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将落实情况于12月底前报市委组织部。
二○○一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