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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6-13 生效日期: 2001-06-13
发布部门: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辽政办发[2001]52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公安厅、省经贸委、省教育厅、省监察厅、省建设厅、省文化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省民政厅、省广电局、省工商局、省商业局、省旅游局、省人防办、省消防局、省政府接待办、沈阳铁路局、民航东北管理局《关于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1年6月13日 
   
 
关于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江泽民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和全国社会治安工作会议。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精神,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根据国务院部署,决定从今年5月上旬开始至9月末,在全省集中开展一次以公众聚集场所为重点的消防安全专项整治,现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江泽民总书记“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的重要指示为指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等消防法律、法规为依据,》)等消防法》)等消防法律、法规为依据,律、法规为依据,以遏制群死群伤火灾事故为目标,突出重点、加大力度、集中整治、标本兼治,督促各单位彻底整改火灾隐患,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切实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确保以公众聚集场所为重点的社会消防安全。 
  二、整治的范围、重点和实现目标 
  (一)整治的范围 
  1.影剧院、夜总会、录影厅、舞厅、卡拉OK厅、游乐厅、保龄球馆、桑拿浴室等公共娱乐场所; 
  2.客房数在50间以上的旅馆、宾馆、饭店,座位在200个以上的餐馆,总建筑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的商场、超市、封闭市场等经营性场所; 
  3.大专院校、中小学校、幼儿园、医院、敬老院、福利院及大型建筑工地宿舍等集中住宿场所; 
  4.礼堂、大型展览场馆、摄影棚、演播室、博物馆、图书馆等公共活动场所; 
  5.生产、经营、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场所; 
  6.大中型地上、地下(含利用人防工程对社会经营场所)、多层公共建筑、高层公共民用建筑等安装自动消防设施的场所; 
  7.铁路候车室、机场候机厅、码头客运站及直接为铁路、民航、海港营运服务的场所。 
  (二)整治的重点 
  1.在《消防法》施行后,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和改变建筑使用用途的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或经审核、验收、检查不合格,违法施工、使用、开业的; 
  2.在《消防法》施行后,依法开业的公众聚集场所存在火灾隐患的; 
  3.在现行有关消防法规和消防技术规范施行之前开业的公众聚集场所,不符合现行规定要求的; 
  4.学校、幼儿园、医院、敬老院等场所存在火灾隐患的; 
  5.生产、经营、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不符合消防法律、法规要求的; 
  6.其他严重违反或不符合国家现行消防法律、法规,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 
  (三)实现目标 
  经过整治,市、县(市、区)、乡(镇)和城市街道办事处三级政府要按《消防法》规定,进一步明确本级政府的消防工作责任;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要按《消防法》规定,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安全操作规程,进一步履行好消防安全职责;消防布局不合理、消防设施不完善、消防制度不落实等问题得到切实解决;一般火灾事故得到控制,重特大恶性火灾事故得到遏制,以《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颁布实施为契机,逐步建立消防安全工作的长效机制。 
  三、整治步骤与时间安排 
  这次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分5个阶段。 
  (一)部署和普查阶段(5月中旬至5月末)。各地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以政府名义召开会议、发布通告,对全社会进行动员部署。同时,组织力量,按整治范围和重点问题对当地火灾隐患情况普遍进行排查摸底,确定重点整治对象和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 
  (二)自检自查整改阶段(6月份)。各单位按当地政府要求,由领导牵头,组织本单位熟悉业务、懂技术、懂消防管理的人员,按照《消防法》赋予的消防安全职责,系统进行自检自查,重点检查本单位履行消防法律手续和存在的火灾隐患情况。特别要严格检查已经公安消防机构指出的火灾隐患整改情况。对查出的火灾隐患和逾期未整改的火灾隐患和整改进度,必须专题报告当地消防安全专项整治领导机构;对属于专项整治重点第一项内容的,有关单位要在规定时限内申报补办相应的消防审批手续, 
  (三)责令限期整改阶段(7月初至8月末)。各市政府从相关单位抽调精干力量,组织若干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小组,按照此次专项整治的范围和重点,深入各单位进行检查。对自检自查自改不彻底或公安消防机构已经下发责令限期整改法律文书。逾期不改的单位,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依法进行处罚,同时,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继续整改,直至彻底整改。 
  (四)采取强制措施阶段(9月初至9月中旬)。对严重违反国家消防法律、法规,严重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要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予以取缔、停产、停业的处理:1.对设在建筑物地下二层以下(含二层)的、设在文物古建筑和博物馆等建设物内的、毗连重要或危险仓库的、在居民住宅楼内改建的公共娱乐场所坚决依法取缔。2.对建筑耐火等级或疏散楼梯数量不符合现行规范要求,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整改,可能发生火灾造成群死群伤的场所,当地政府要采取果断措施,该停的停,该改变使用性质的改变使用性质。3.对不按期补办有关审批手续,不在限期内整改火灾隐患的场所,除责令补办审批手续和继续整改外,要果断对单位和责任人实施处罚。学校、医院、敬老院等场所存在严重火灾隐患不能改正的,其上级主管部门还要对直接负责人作出相应处理。4.对未经县级以上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擅自开业的公共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由公安消防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依法予以取缔。此阶段,对按期消除火灾隐患要求继续生产、经营的单位,在其提出复查申请后,由有关部门或机构进行复查,达到消防安全要求的,有关部门应补发相应的文书、证明,准予继续生产、经营 (五)总结报告阶段(9月下旬)。专项整治工作结束后,各级政府要认真进行总结,并逐级上报,各市的书面总结材料要于9月30日前报省消防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政府要从讲政治、促发展、保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这次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切实履行《消防法》赋予的消防工作责任,把这次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作为安全生产的一件大事,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精心谋划,周密部署,严格组织实施,并随时研究解决这次专项整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保证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实施。 
  (二)严格执法,抓住重点。在这次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中,各地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消防法律、法规,严格依法办事,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干扰阻挠专项整治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从严查处。为使这次专项整治工作顺利进行,并取得实效,省公安厅将依据消防法规和规范制定统一的专项整治标准(由省公安厅另行下发),各地要按照标准严格组织实施。 
  (三)部门联动,形成合力。消防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都要选派主要领导和熟悉业务的干部参加这次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主动参与,密切配合,协调动作,综合治理,用好用足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和行政手段。公安消防机构对专项整治中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必须下达相应的法律文书,该处罚或采取强制措施的必须按期履行法律程序;其他有关部门在检查、抽查中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除向公安消防机构及时反映外,必须用足本部门法定的行政制约手段;对于不能按期消除重大隐患的单位,工商部门要采取坚决措施,限期予以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逾期不作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的,吊销其营业执照。 
  (四)逐级落实责任,加强对下指导。各级政府要加强对下监督检查工作力度,由市到县(市、区),由县(市、区)到乡(镇)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层层落实专项整治工作责任,做到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不留死角。省消防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将适时组织工作组赴各地进行明察暗访,检查督促指导工作。 
  (五)加强整治期间的宣传教育工作。这次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涉及面宽,时间长,各地必须从一开始就高度重视舆论的监督导向作用,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广泛深入地宣传这次专项整治的意义。目的、解决的重点问题和具体要求,达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对专项整治全过程要进行跟踪报道,对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予以曝光。同时,要将安全用油、用气、用火、用电以及火场逃生自救等消防常识纳入公益宣传内容,对全民进行一次系统的消防安全教育。 
  在整治期间,省消防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定期编发简报,通报各地专项整治工作情况。为使专项整治信息能及时上传下达,请各地将各个时期、各个阶段的重要工作情况,及时上报省消防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全省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省政府决定成立辽宁省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赵新良 副省长 
  副组长:鲁鸿明(省公安厅副厅长)、王家富(省消防局局长)。 
  成 员:胡才修(省经贸委副主任)、顾玉才(省文化厅副厅长)、朱恩田(省教育厅副厅长)、徐铁南(省建设厅副厅长)、韩明惠(省卫生厅副厅长)、王浴羲(省民政厅副厅长)、张绍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金国生(省监察厅副厅长)、许波(省广电局副局长)、蒋欣(省商业局副局长)、段英琦(省工商局副局长)、曲壮志(省旅游局副局长)、郭富春(省人防办副主任)、王兵(省政府接待办副主任)、刘锡刚(沈阳铁路局副局长)、林永成(民航东北管理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消防局,办公室主任由省消防局副局长赵子新担任,副主任由省消防局防火部部长郭树林担任,办公室成员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相关处室人员组成。办公室电话:(024)86119660转4202、4204,传真电话:(024)86127033。 
 
 
省公安厅 省经贸委 
省教育厅 省监察厅 
省建设厅 省文化厅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省卫生厅 
省民政厅 省广电局 
省工商局 省商业局 
省旅游局 省人防办 
省消防局 省政府接待办 
沈阳铁路局 民航东北管理局 
2001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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