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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政府关于地方企业2000年度工资增长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5-17 生效日期: 2001-05-17
发布部门: 淄博市人政府
发布文号: 淄政发[2001]9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属企业集团: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00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鲁政发〔2000〕95号)精神,对我市地方企业2000年度工资增长提出意见如下: 
  工资指导线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指导和调控企业工资分配,实现国家宏观调控目标的重要措施。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对此要予以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要把工资增长与深化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相结合,在提高工资水平的同时,合理确定企业内部分配关系。各类企业要根据本企业生产经营状况,按照工资指导线,自主安排工资增长。 
  这次企业工资增长,以加大和新建岗位工资为主要内容,指导企业推行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进一步搞好企业内部分配。 
  一、工资增长的范围:国有、县以上集体企业(含具有国有股的股份制企业,不含实行国家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企业性质的公司)2000年底在册并已定级的在职职工。其他经济类型的企业可参照执行。 
  二、企业工资增量的核定。这次企业工资增长,按全省1999年平均工资水平10%的幅度核定增量。核定增量计算公式为:企业增资总量=省平均水平×企业工资增长比例×2000年底职工人数-2000年内已核增的工资量。 
  三、企业工资增量首先用于调整岗位工资标准和建立技术工人津贴。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企业,可将核增的工资总量用于调整本企业岗位工资标准,增大岗位工资比重。未建立岗位工资标准的企业,可将核增的工资总量用于建立岗位工资。企业建立岗位工资,要进行科学的岗位测评,分类归级和岗位归级,适当拉开不同岗位职工之间的分配差距。新建岗位工资的企业可先使用本次核定的增资量建立岗位工资,原省劳动厅鲁劳发[1992]145号文件规定的新增量可以暂不使用,各种津贴、补贴暂不并入,待正式批准运行时,可将新增量以及部分或全部津贴调整和理顺到新建立的岗位工资中。 
  暂时无法建立岗位工资的企业,可将核定的增量用于提高技能工资等级,其范围、条件由企业自定,但一人不得超过三级。可将核定的增量用于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和承包工资等其他形式的分配,并合理调整计时工资额、计件单价、承包工资基数等。 
  要在企业建立技术工人津贴制度,具体实施办法由有关部门另行通知。 
  四、企业核增的工资总量可从批准执行的月份起执行,暂无能力支付的企业,可先调整工资标准存档,待效益好转后再执行。 
  五、实行工效挂钩和自主确定工资总额试点的企业,增加的工资总额当年挂外列支,次年核入工资总额基数。其他企业本年相应核增工资总额计划,所需资金在成本中列支。 
  六、企业增加工资,要充分发扬民主,增强透明度,增资方案要广泛征求职工意见,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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