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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我省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2001-04-18 生效日期: 2001-04-18
发布部门: 青海省
发布文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 
  为建立社会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状况相适应的失业保险增长调节机制,促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经4月12日省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决定,从2001年5月1日起,提高我省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标准。具体发放标准如下: 
  西宁市、海东地区由原每人每月165元提高到180元;海南、黄南、海北州由原每人每月175元提高到190元;海西、果洛州由原每人每月185元提高到200元;玉树州由原每人每月195元提高到210元。 
  失业保险金标准提高后,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1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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