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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豁免彩虹集团公司要约收购“彩虹股份”股票义务的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7-09 生效日期: 1999-07-09
发布部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证监函[1999]第142号
彩虹集团公司:?
  你公司关于请求豁免要约收购彩虹显示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彩虹股份”)股票义务的报告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考虑到目前国家股、法人股不能上市流通,并且你公司也声明了你公司和关联公司以及相关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最近六个月内未买卖彩虹股份上市流通股票,你公司准备长期持有彩虹股份股票等情况,同意豁免你公司由于本次受让后累计持有彩虹股份57.9%的股份而应履行的要约收购义务。
  二、今后你公司若增持彩虹股份上市流通的股票,必须按现有规定对彩虹股份所有股票持有人发出收购要约。你公司的子公司和关联企业若持有彩虹股份上市流通股票,视同你公司持有彩虹股份上市流通股票,由此你公司也必须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三、你公司应会同陕西省信托投资公司、中国建设银行陕西省分行第二直属支行、中国银行陕西省分行和彩虹股份,按照有关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本次股份转让的有关事项并办理相应手续。
  你公司应将上述第一、二项内容及本次股份转让的有关文件在我会指定的报刊上一并公布。在公布之前,本次转让所涉及的所有人员均不得买卖彩虹股份上述流通股票,并负有保密和不进行内幕交易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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