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证监函(1998)190号
深圳市天华电力投资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请求豁免要约收购陕西精密合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密股份”)股票义务的报告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考虑到目前国家股、法人股不能上市流通,并且你公司也声明了你公司和关联企业以及相关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最近六个月内未买卖精密股份上市流通股票,你公司准备长期持有精密股份股票等情况,同意豁免你公司由于本次受让后累计持有精密股份31.64%的股份而应履行《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 四十八 条规定的收购要约义务。
二、今后你公司若增持精密股份上市流通的股票,必须按现有规定对精密股份所有股票持有人发出收购要约。你公司的子公司及关联企业若持有精密股份上市流通股票,视同你公司持有精密股份上市流通股票,由此你公司也必须按上述要求立即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三、你公司应会同陕西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和精密股份,按照《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本次股份转让的有关事项并办理相应手续。
你公司应将上述第一、第二项内容及本次股份转让的有关文件在我会指定的报刊上一并公布。在公布之前,本次转让所涉及的所有人员均不得买卖精密股份上市流通股票,并须承担保密和不进行内幕交易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