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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2-21 生效日期: 2003-02-21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桂政发[2003]8号
各市(地)、县人民政府(行署),区直各委、办、厅、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以下简称《矿产资源规划》)已报经国土资源部批准,予以发布实施。现就组织实施《矿产资源规划》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矿产资源规划》是我区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利用、矿山生态环境恢复与治理以及矿产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认真贯彻实施。要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和“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方针,建立政府调控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资源优化配置新机制,推进资源管理方式和资源利用方式的根本转变,促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二、切实加强地质勘查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支持服务于地方经济建设的公益性、基础性、战略性地质矿产工作。按照公益性地质调查评价与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分制运行的原则,拓宽投融资渠道,积极引导和鼓励开展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提高我区优势矿产资源的保障程度。 
  三、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宏观调控,确保《矿产资源规划》目标和任务的完成。《矿产资源规划》的目标和主要任务指标要纳入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严格执行。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和确保《矿产资源规划》在本行政区内有关部分的完成。要加强铝土矿、锰、铅、锌、铜、金等我区优势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严格控制锡、锑、钨、重晶石、氧化锰、滑石等矿产的开采总量,禁止占用耕地采挖砖瓦粘土矿产,严格执行《矿产资源规划》确定的最低开采规模,减少小矿山数目,严格执行《矿产资源规划》确定的开采规划分区制度和开采准入条件,按照《矿产资源规划》的要求切实保护矿山生态环境。 
  四、做好地、市、县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工作,不断完善矿产资源规划体系。各市(地)和矿产资源丰富的县要按照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的部署,组织精干力量,安排专项经费,抓紧组织编制本市(地)、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大型矿区(床)总体规划。市(地)、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必须服从于自治区《矿产资源规划》。市(地)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要于2003年4月底前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要于2003年6月底前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审批。各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 
  五、严格审批和监督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活动。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规划的要求,严格审查矿业权人的资质条件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对不符合规划的勘查、开采项目,不得批准设立矿山企业,不得审批、颁发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不得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矿业权,不得批准用地。 
  六、积极推进矿业权市场建设。按照市场经济原则和矿业权审批权限,大力培育建设矿业权市场。停止无偿出让矿业权。凡是可以采取招标拍卖方式出让的矿业权,应当进行招标拍卖。通过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等有偿方式,充分发挥市场优化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 
  七、要切实加强矿产资源规划的实施管理和监督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起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责任,及时研究解决规划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是规划实施的责任部门,要将规划实施纳入到领导责任制中,并定期进行考核。要广泛宣传,接受社会各界对规划实施的监督。加强对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各种违反规划的行为。对违反矿产资源法法规和规划,非法开采矿产资源或者破坏矿产资源的,要坚决查处;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矿产资源规划》文本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印发。 
 
 
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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