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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高级中等以下学校教师聘约准则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8-22 生效日期: 2005-08-22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高市府教人字第0940039625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二日高雄市政府高市府教人字第0940039625号令订定发布全文20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六月二十八日高雄市政府第1157次市政会议通过

第1条 为办理本市公、私立高级中等以下学校(以下简称学校)教师聘约事宜,并为保障学生学习权益、维护教师权利,顾及学校行政运作顺畅、促进教育发展,依教师法施行细则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由本府教育局(以下简称教育局)与高雄市教师会(以下简称市教师会)协议订定本聘约准则。

第2条 学校与该校教师会于协议聘约有争议时,由教育局邀集市教师会及当事者双方协商处理。

第3条 教师解约离职应于寒暑假办理,其于开学前十五日提出者,学校应予同意;未依限提出者应经学校教师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教评会)同意,未经同意,视为违约。

教师于学期中解约离职者,应经教评会同意,未经同意者,视为违约。

教师有前二项违约情事,学校得要求给付违约金。

教师依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办妥离职手续后,学校应发给离职证明书。

第4条 教师应依课程纲要,本专业专才及公平原则妥适编排授课科目,并保障学生学习权益。

学校应依员额编制、实际状况及其它相关规定,订定教师授课节数编配原则,提经校务会议通过后实施;修正时,亦同。

第5条 学校行政单位应配合教师教学及辅导工作上之正当要求;教师经校务会议通过后,应配合学校办理行政工作或其它有关活动。

学校于非出勤时间办理有关教育活动,除有正当理由并经校长同意者外,教师应配合参加。但学校应依有关规定给予适当之补休假、奖励或报酬。

第6条 学校教师聘约内容应包含聘期、工作条件、工作要求、违约罚则、聘约修改及诉讼管辖法院等项目。

第7条 学校及教师办理教育有关之活动应本中立原则,不得为特定政治团体、宗教信仰或营利事业从事宣传。

第8条 教师有担任导师及行政职务之义务,并应协助执行导护工作。有关教师执行导护工作注意事项由教育局另订之。

学校遴聘导师及兼任导护、行政职务等事宜,由学校订定有关规定,提经校务会议通过后实施。

第9条 教师应与家长就学生教育事宜相互沟通,并不得妨害学生身心之健康与教学之进行。但沟通有困难时,学校应提供协助。

第10条 教师对于教学工作所需之教材、教法、评量、辅导方法等,应本专业自主原则不断精进。

第11条 教师于寒、暑假期间应从事研究、进修研习或编选教材准备教学工作。

寒、暑假期间,学校因教学或业务需要,教师有到校服务之义务。但执行有困难者,由学校订定有关规定经校务会议通过后实施。

第12条 教师每一学期连续旷职满七日或累计满十日者,视为违反聘约情节重大,并依教师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八款规定办理。

第13条 教师课后补习者,由教育局依订定之高雄市处理教师补习注意事项办理。

第14条 教师应遵守各级教师会订定之自律公约。

第15条 条教师依法执行教学或行政工作涉讼时,其服务学校准用公务人员因公涉讼辅助办法之规定办理。

前项涉讼系因教师之故意或重大过失所致者,其服务学校应向该教师求偿。

第16条 学校非依法不得预扣教师待遇。

学校行使抵销权时,得于教师待遇中扣抵。

第17条 教师违反聘约,由教评会依据教师法、聘约及有关规定处理;其认定及处理程序,由各校订定具体规定,提经校务会议通过后实施。

第18条 本准则于公立幼儿园及已完成财团法人登记之私立幼儿园准用之。

未办理财团法人登记之私立幼儿园,得准用之。

第19条 学校教师聘约未规定事项,依本准则及有关法令规定办理。

教师聘约违反本准则及其它有关法令者无效。

学校教师聘约之订定与修改,由学校为之。已成立教师会之学校应与教师会协议。

本准则未规定者,悉依教师法、教育人员任用条例及有关法令办理;教师法、教育人员任用条例及有关法令修正时,学校聘约应随同修正。

第20条 本准则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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