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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防震减灾规划(2001-2015年)》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9-29 生效日期: 2000-09-29
发布部门: 山西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晋政发[2000]36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山西省防震减灾规划(2001-2015年)》已经省人民政府第42次省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西省人民政府 
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山西省防震减灾规划(2001-2015年) 
 
  一、总 论 
  山西是全国地震灾害最严重的省份之一。随着经济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生命线工程、容易诱发次生灾害的因素不断增多,使潜在的地震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显著跃升,地震灾害已成为影响全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社会稳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 
  为进一步做好防震减灾工作,促进社会可持续发展,确保兴晋富民战略的顺利实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山西省防震减灾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山西省防震减灾规划。 
  规划的指导思想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防震减灾发展的需要,坚持防震减灾与经济建设一起抓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紧紧围绕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目标;贯彻“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坚持走适合山西省情的防震减灾道路;注重减灾实效和经济效益;突出规划的宏观性、战略性、政策性。 
  二、现状与形势 
  (一)地震及地震灾害概况 
  山西是地震活动最强烈的省份之一。有史料记载以来,全省发生破坏性地震235次,其中8级地震2次,7-7.9级地震4次,6-6.9级地震12次,5-5.9级地震60余次。1303年洪洞一赵城8级大地震,死亡20余万人。我省破坏性地震多发生在人口稠密、经济发达的大同、忻定、太原、临汾和运城盆地。1989年以来,多次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仅大同一阳高1989年6.1级、1991年5.8级和1999年5.6级3次地震就造成近6个亿的经济损失,对我省的经济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极大的破坏。 
  1990年发布的《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将山西70%的国土面积划为7度以上高烈度区,未来极有可能发生6级或6级以上的破坏性地震。1994年以来,我省连续被列为全国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地震危险区。因此,震情是我省的基本省情之一,在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中,必须予以充分考虑,高度重视防震减灾工作。 
  (二)防震减灾工作概况 
  省委、省人民政府将防震减灾工作列为保障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工作,在发展经济的同时,努力推进防震减灾工作。经过多年不懈的努力,全省基本建立健全了以政府为主导的防震减灾领导机构(或指挥部),卓有成效地组织和领导了破坏性地震发生后的抗震救灾工作。灾害损失增长趋势得到一定抑制,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保障全省的经济健康发展发挥了作用。 
  法规建设取得较大进展,先后出台《山西省防震减灾暂行条例》、《山西省地震监测设施和环境保护规定》、《山西省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等地方法规和规章,各地(市)也相应制定相关文件,初步建立了地震行政执法机制。 
  地震监测预报水平和快速反应能力有明显提高,形成由国家一省级一市、县3级台网组成的山西地震监测系统。 
  多年来经过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对已建工程积极开展震害预测和抗震加固,有计划地进行旧房拆迁改造;对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开展了抗震设防标准审批和抗震设计管理,使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能力逐步提高。 
  为完善全省的地震应急救灾机制,各地狠抓了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制定与完善,推进应急通讯、交通器材装备与落实。防灾应急技术装备研制不断得到政府和社会的重视。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工作已有一定基础,每年“7.29”期间开展的防震减灾宣传周已成为社会宣传的重要活动之一,提高了全社会的防灾意识和防灾能力。 
  三、主要目标和步骤 
  (一)主要目标 
  防震减灾工作总目标是:通过各级政府领导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争取用10-15年的时间,使全省具备抗御6级地震的能力。主要目标是: 
  1、监测预报能力 
  建成并完善由国家、省级、市、县三级台网络成的全省地震监测系统,全面实现地震监测系统的规范化、标准化和现代化建设,使全省的地震监测系统在整体.上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基本满足地震预报、地震应急、地震科学研究对监测数据的需求。 
  地震信息实现数据、图像快速传递和适时处理,适应减灾指挥、地震应急反应、灾情速报和地震救灾的需求,与国家信息网、国际信息网连接,实现信息共享。 
  建立现代化分析预报会商系统和震情快速反应系统,建立现代化的地震现场监测指挥系统,实现全国、全省分析预报系统信息资源共享,监测预报水平特别是地震短临预报水平有显著的提高。 
  2、政府地震应急反应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防震减灾组织体系,位于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市县必须设立专门的防震减灾机构和应急指挥中心。完善科学可行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做到组织健全,任务落实,物资器材到位。震后保证社会秩序稳定,救灾工作到位,灾民安置稳妥,避免人为损失。在省人民政府规定时间内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3、工程抗震设防能力 
  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抗震能力必须达到抗震设防要求;对全省的大中城市进行活断层评价,重要建筑和生命线工程杜绝建在活断层上及其附近;大中城市重要工程和新建开发区必须做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企业的重要设施、城镇生命线工程整体设施在6级地震发生时不遭受严重破坏,局部的严重破坏能在5日内抢修恢复;易燃、易爆、毒气。放射性等易引发严重灾害的工程或设施,在遭受6级左右地震时不会发生次生灾害,局部泄漏能立即报警和抢修,不致蔓延。 
  4、社会民众防灾能力 
  防震减灾知识家喻户晓,具备较高的心理承受能力和防灾意识以及防震减灾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破坏性地震发生前后能有效地进行避险应急和群众性的防震自救和互救,能够识别地震谣传,避免人为灾害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普及防灾、救灾技术和装备。特殊或重要行业要有训练有素、快速机动、掌握抢险救灾技术的特种专业队伍。 
  (二)实施阶段和步骤 
  总体目标分三个阶段实施: 
  1、第一阶段(2001-2005年) 
  监测预报:完成省内国家、省级两级测震及前兆观测台网的数字化建设改造,多数地区达到监测5级地震的能力。地震速报速度从目前的30分钟缩短到10分钟,建立全省地震与地球层析成像系统。地震信息传递实现网络化,初步建成全省大震预警系统和临震预警系统。加强地震预报研究,力争在本省及邻区发生某些类型的6级以上地震前3个月,向省人民政府汇报或提出一定程度的短临预报意见。 
  地震应急:建成地震现场监测和信息传输系统。完善全省各级政府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级以上政府设立专门的防震减灾机构。建成太原、大同、忻州防灾应急指挥中心。建立并完善山西省灾害救助系统和救助专业队伍。 
  抗震设防:太原、大同、阳泉、长治、晋城、朔州、晋中、离石、忻州、临汾、运城、侯马12个城市应率先具备抗御6级左右地震的能力;位于7度烈度区以上的其它县(市)的重要设施、大中型企业达到可抗御6级左右的地震。 
  地震宣传:对太原、大同、阳泉、长治、晋城、朔州、晋中、离石、忻州、临汾、运城、侯马12个城市居民的防震减灾知识普及率达到80%,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县(市)居民的防震减灾知识普及率达到60%,非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县(市)、乡村居民的防震减灾知识普及率达到50%。 
  2、第二阶段(2006-2010年) 
  监测预报:完成市(县)级测震及前兆监测系统的数字化台网建设,建设全省流动地震和前兆监测台网,发展以空间观测技术为主的前兆观测系统,全省达到监测5级地震的能力。进一步完善地震预报体系,基本上在本省及邻区发生某些类型的6级以上地震前3个月,向省人民政府汇报或提出一定程度的短临预报意见。 
  地震应急:有关部门及各地(市)逐步设立灾害应急抢险器材设备库,并完善应急物资的落实和准备制度。建设朔州、晋中、运城、临汾防灾应急指挥中心。 
  抗震设防:人口稠密的大中城市不再有公用危房和其它严重不符抗震设防要求的建(构)筑物,老旧房屋和古建筑物经改造加固后达到抗御6级左右地震能力,全省的病险水库基本排除。 
  地震宣传:前述12个城市居民的防震减灾知识普及率达到100%,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县(市)居民的防震减灾知识普及率达到80%,非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县(市)、乡村居民的防震减灾知识普及率达到60%。 
  3、第三阶段(2011-2015年) 
  监测预报:加强高科技、新技术在地震预报领域的应用。建立并完善全省测震与地震前兆三级监测系统,实现地震数据、图像实时传递和处理,地震预报理论不断完善和深化,建立我省地震孕育和发生过程的物理预报模式,确定并建立地震短临前兆理论和决策体系,地震分析预报逐步进入实用化。在本省及邻区发生某些类型的6级以上地震前3个月,向省人民政府汇报或提出一定程度的短临预报意见。 
  地震应急:各级政府救灾机构能快速反应,迅速、有序、有效处理地震事件。 
  抗震设防:7度烈度区以上县(市)的各类房屋建筑具备抗御6级左右地震的能力。7度烈度区以下县(市)的重要设施,生命线工程,大中型企业可抗御6级左右的地震。 
  地震宣传:全省城乡居民的宣传普及率提高到80%以上。 
  四、保障措施 
  规划实施依赖于完善的组织计划和严格的责任制度。各级政府要有高度的责任感,切实加强领导,严格管理,增加投入,稳步提高。全省在继续完善防震减灾法法规体系的前提下,强化防震减灾职责分工和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建立与社会发展规划相适应的的防震减灾执法、管理、监督体系。 
  (一)执法体系 
  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相应的法律法规,根据各地实际,继续不断完善相应的法规、规章,建立健全全省的法规体系。建立健全全省的防震减灾执法队伍和执法机制,完善执法责任制度,理顺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公正执法的工作程序,并实行严格的举报、督查和责任追究制度,做到有法必依、有错必纠、公正严明。 
  (二)建立稳定的投入保障机制 
  防震减灾工作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要按照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原则,结合当地经济发展,确保防震减灾一定比例的投入,确定防震减灾在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中的基础地位。各级政府的防震减灾投入要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协调,依据国家地震局、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建立健全防震减灾计划体制和相应经费渠道的报告》及山西省计委、财政厅、地震局《关于建立健全我省防震减灾计划体制和相应经费渠道的通知》,进一步推进我省防震减灾计划体制和相应经费渠道的建立和完善。 
  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规划、计划的主要内容是:以全省五大盆地和大中城市为中心,加快建设全省和区域性的地震监测网络,提高监测能力,完善地震震情、灾情和有关信息的通讯系统,提高应急反应能力;开展震害预测和地震危险性分析,建立震害预测数据库;加强抗震加固计划的实施;建立地震灾害应急指挥和快速评估系统;各有关部门负责制定防震救灾物资储备和装备配置的具体实施方案;加强地震防灾、预防和救灾技术和装备的研究;开展防震减灾知识的普及宣传教育,推广示范工程和示范区建立,开展带有全局性、关键性作用的减灾项目或工程的建设。加强培养和培训有关业务专业人员。 
  (三)社会防震减灾管理体制 
  各级政府要提高减灾综合协调能力和运作效率,政府各职能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搞好协作。明确各级政府的责任,实行防震减灾分级、分部门管理,形成完善的防震管理体制和责任制度。对防震减灾规划目标实行年度责任目标和阶段性目标相结合的检查验收制度,逐步增强全省的防震减灾水平与能力。 
  (四)防震减灾高新技术的应用研究 
  全面提高社会防震减灾综合能力必须依赖科学技术的进步和高新技术的推广。发展方向主要是:建立与全省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的防震减灾科学发展机制,开展高新技术和高科技基础技术研究,研制推广地震应急救助技术和防震抗震技术装备的储备和应用;震情灾情传送向信息高速公路发展;震害预测向地理信息方向转化;应急救灾应向智能化管理方向发展;地震监测系统向数字化、信息化发展。社会防灾设施向高自动化发展。 
  (五)普及防震减灾知识 
  社会进步和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之一是减灾能力的提高,普及防震减灾知识是推进这一进程的重要手段,也是依靠社会广泛参与,取得减灾效率的必由之路。防震减灾宣传应在积极、慎重、科学。持久的原则下,率先在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学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中普及,并在一定的条件下有步骤地实现。适时举行专项或定期的防震应急模拟演练。在宣传中应注意加强群众防震自救方面的普及教育内容。对从事特殊岗位或负有特殊救灾任务的部门或人员适时将防震减灾演练作为日常训练的重要内容。省会城市与其它大中城市建立相应的宣教中心,使防震减灾宣传教育正规化、科学化、系统化、制度化。 
  (六)抗震设防管理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应严格执行抗震设防管理。重要建(构)筑物须做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未能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已建工程分段实施抗震性能鉴定和抗震加固。提高城镇居民住宅和农民住宅的抗震能力,有计划地加速城镇老旧房屋的拆迁改造,推广普及适合不同地区的乡村抗震住宅的设计和建设。推广生命线工程、次生灾害源工程的抗震设防技术和研制有关装备。位于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各市、县的生命线工程,易产生次生灾害的工程必须达到当地抗震设防的能力。 
  (七)震害预测与震灾损失评估 
  完善全省的震害预测动态管理机制,建立GIS平台和全省及各地(市)震害预测信息处理系统,实施震害预测动态跟踪管理。 
  建立省、地市级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基础数据库,完善相应的地震灾害评估技术队伍。重点监视防御区布设一定密度的地震加速度仪或烈度计。 
  (八)建立完善法定地震保险制度 
  建立地震灾害公益性保险制度,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开展地震灾害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逐步减少财政赈灾份额。 
  (九)防震减灾科技合作与交流 
  坚持对外开放,积极推进并扩大国际合作与交流,主动参与国际防震减灾科学研究计划、地震预测研究计划,有计划、有重点地引进和吸收国内外先进科技理论、方法和技术。 
  (十)核查和监督 
  山西省防震减灾规划是省人民政府从全省社会和经济发展的战略高度上,规范防震减灾事业长期发展的总框架,是统一部署全省防震减灾工作的指导性文件,是各级政府依法加强领导,落实防震减灾法法规,协调各部门工作,动员全社会开展防震减灾工作的重要途径和手段。省人民政府对规划的实施定期进行检查与监督,并及时通报情况。各级地震部门应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辖区的防震减灾规划,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本规划的修改,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附件:山西省防震减灾重点项目表(2001年-2005年)(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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