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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县准归化中华民国国籍证明收费标准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9-26 生效日期: 2005-09-26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府行法字第0940110068号
 

第1条 本标准依国籍法施行细则第十条第一项及规费法第十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 准归化中华民国国籍证明由申请人向住所地户政事务所申请,转苗栗县政府(以下简称本府)核发。

前项准归化中华民国国籍证明之有效期限为一年。

第3条 本府核发准归化中华民国国籍证明收费数额,每张规费新台币二百元。

第4条 准归化中华民国国籍证明若污损、灭失或逾期,得申请换发或补发,并依新领证件标准收费。

第5条 准归化中华民国国籍证明规费,依规费法第五条规定,委由本县各户政事务所于转发申请人时,一并征收缴入县库。

第6条 依本标准收费时,应掣发收据。

第7条 本标准自中华民国九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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