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府授税财字第09401076880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六月一日南投县政府府授税财字第09401076880号函订定发布全文16点
一、为简化房屋标准价格之评定及房屋现值之核计作业,特订定本要点。
二、本要点实施前,已经主管稽征机关设有房屋税籍,并经依财政部订颁之「简化评定房屋标准价格及房屋现值作业要点」暨「南投县简化评定房屋标准价格及房屋现值作业要点实施注意事项」规定核定者,依原核定。
三、房屋现值之核计,以「南投县房屋标准单价表」(附表一)、「南投县各类房屋耐用年数及折旧率标准表」(附表二)、「南投县房屋地段等级评定表」(附表三)及本要点规定为准据。
四、「南投县房屋标准单价表」内用途别之归类,依「房屋用途分类表」
(附表四)定之。
五、稽征机关适用「南投县房屋标准单价表」核计房屋现值时,对房屋之构造、用途、总层数及面积等,应依建筑管理机关核发之使用执照(未领使用执照者依建造执照)所载之资料为准。但未领使用执照(或建造执照)之房屋,以现场勘定调查之资料为准。
前项房屋总层数之计算,不包括地下室或地下层之层数。
六、下列房屋,除依据使用执照(未领使用执照者依建造执照)所载之资料为准外,得派员至现场勘查后,依本要点之规定,增减其房屋标准单价:
(一)国际观光旅馆。
(二)百货公司及大型商场。
(三)影剧院及游艺场所。
(四)十层楼以上之房屋。
(五)第十三点规定之独院式或双拼式房屋。
(六)第十四点规定之简陋房屋经纳税义务人提出申请者。
(七)第十六点规定专供农业生产用之房屋。
(八)其它特殊状况需现场勘查者。
七、房屋总层数超过「南投县房屋标准单价表」内所列之总层数者,其标准单价应按表内最高楼层与次高楼层之标准单价之差额逐层递增计算。
八、添加楼层之认定:
(一)原有房屋屋顶增建楼房时,其构造与原有房屋不同者,该增建之楼房,以该增建构造种类之层数计算。
(二)原有房屋屋顶增建同构造楼房时,该增建楼房之层数,应以加计原有房屋楼层数合并计算。
例:原构造为钢筋混凝土造五层楼房屋,添建钢筋混凝土造之第六层,第六层应适用六层楼之房屋标准单价,原有楼层仍适用五层楼之房屋标准单价。
九、房屋楼层之高度在四公尺以上者,其超出部分,以每十公分为一单位,增加标准单价百分之一.二五,未达十公分者不计;高度在二公尺以下者,其减价计算公式如下:
前项计算超高或偏低之标准单价,于标准单价应予加价或减成时,仍应按未加价或减成之标准单价计算,但符合第十四点及第十六点规定应予减成之简陋房屋及专供农业生产用之房屋有超高或偏低情形者,其标准单价应先减成后再计算超高或偏低单价。
十、房屋之夹层、地下室或地下层,按该房屋所应适用之标准单价八成核计。夹层面积之和超过一百平方公尺或超过该层楼地板面积三分之一者,按使用执照所载总层数适用之标准单价核计。
十一、政府直接兴建之六层楼以上之国民住宅,按同构造住宅类之房屋标准单价逐层递减百分之二,以递减至百分之三十为限。
十二、第六点第一款至第四款之房屋有下列设备者,按所应适用之标准单价另予加价如下:
(一)中央系统型冷气机:加价百分之五。
(二)电扶梯:每部加价百分之二(以装设之楼层为限)。
(三)金属或玻璃帷幕外墙:面积超过外墙面积百分之十者,加价百分之十。但地下室或地下层部分不予加价。
(四)室内游泳池或屋顶游泳池:加价百分之五。
十三、总楼地板面积达二百平方公尺以上之独院式或双拼式房屋,其空地面积为第一层建筑面积一.五倍以上,有下列情形一项者,按所适用之标准单价加计百分之十,二项者加计百分之二十。
(一)宅外设置假山、池阁、花园、草坪之二种以上者。
(二)游泳池。
十四、房屋具有下列情形达三项者,为简陋房屋,按该房屋所应适用之标准单价之七成核计,具有四项者按六成核计,具有五项者按五成核计,具有六项者按四成核计,具有七项者按三成核计:
(一)高度未达二.五公尺。
(二)无天花板(钢铁造、钢骨造、木、石、砖造及土、竹造之房屋适用)。
(三)地板为泥土、石灰三合土或水泥地。
(四)无窗户或窗户为水泥框窗。
(五)无卫生设备。
(六)无内墙或内墙为粗造红砖面(内墙面积超过全部面积二分之一者,视为有内墙)
(七)无墙壁。
十五、钢铁造房屋面积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上,其梁或柱之规格在90×90×6公厘以下者,适用面积未达二百平方公尺之标准单价核计房屋现值。
钢铁造房屋面积「二百平方公尺以上」及「未达二百平方公尺」,以每层面积为准。
十六、专供农业生产用之花卉或蔬菜温室、堆肥舍、水稻育苗中心作业室、熏烟房、农机仓库、柑桔贮藏库及其它相近性质之房屋,按该房屋所适用之标准单价五成核计房屋现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