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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劳动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再就业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8-06-22 生效日期: 1998-06-22
发布部门: 深圳市劳动局深圳市财政局
发布文号: 深劳服[1998]118号
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国有企业下岗员工及失业员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落实并管理好再就业基金,特制定《深圳市再就业基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区、计划单列单位及各国有企业的各级各类再就业服务机构参照本办法,建立再就业服务专项资金并进行管理。 
 
 
深圳市再就业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深圳市再就业基金的管理,确保基金运作、使用的规范和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再就业基金是深圳市人民政府为保障我市国有企业下岗员工在下岗期间的基本生活需要、缴交社会保险,对下岗员工和失业员工开展再就业培训、提高再就业竞争能力,扶持鼓励下岗、失业员工实现再就业而建立的专项费用。 
  市再就业基金实行专户支出,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挪作它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使用。 
  本条所指的市再就业基金是市级基金,不包括其他各级各类的再就业基金。 
  第三条 市再就业基金由市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从市财政预算、社会保险基金中筹集,市财政、审计部门监督,市再就业服务中心具体负责管理和使用。 
  第四条 市再就业基金的来源: 
  (一)市财政专项拨款; 
  (二)由市社会保险基金中调剂划拨; 
  (三)基金存入银行的利息收入; 
  (四)社会各界自愿捐赠的款项。 
  第五条 市再就业基金实行财政专户储存、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财政部门在指定的国有商业银行开设“深圳市再就业基金收入专户”,将基金的各个来源组成部分统一纳入专户,用于再就业基金的专项存储和核算;市再就业服务中心在银行开设“深圳市再就业基金支出专户”,用于再就业基金的使用管理。 
  市再就业服务中心按照基金的使用规定以及用款计划安排,填写财政部门印制的《再就业基金用款申请书》,由财政部门审核后,按审定金额划转到再就业服务中心支出帐户。 
  第六条 市再就业基金的使用范围: 
  (一)对未建立再就业服务机构的各国有企业下岗员工提供托管服务,按期向其发放基本生活费; 
  (二)为市再就业服务中心托管的下岗员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三)支付市再就业服务中心组织开展的再就业培训费; 
  (四)建设市再就业培训基地; 
  (五)开发下岗员工、失业员工再就业服务信息系统; 
  (六)为自谋职业、创办经济实体的失业员工和国有企业下岗员工提供资金扶持; 
  (七)对录用失业员工和国有企业下岗员工的各类经济组织提供安置补贴; 
  (八)对为失业员工和国有企业下岗员工提供职业介绍服务并使之实现再就业的各类职业中介机构,给予介绍费补贴; 
  (九)再就业宣传活动支出; 
  (十)其他经市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开支。 
  第七条 基金的支出方式: 
  (一)对第六条第(一)、(二)、(三)、(六)、(七)、(八)项的费用支出,根据市再就业服务中心制定的统一标准,由相应业务责任人员核定后,报市再就业服务中心主任核准,按财务管理制度规定支付。 
  (二)对第六条第(四)、(六)、(九)、(十)项的费用支出,实行逐级审批: 
  一次支出1万元及以下的,由市再就业服务中心主任审批; 
  一次支出超过1万元不满5万元的,由市再就业服务中心领导集体讨论,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审批; 
  一次支出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由市再就业服务中心主任提出,市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集体讨论,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审批; 
  一次支出50万元以上的,由市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市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审批。 
  第八条 市再就业服务中心应于每季度终了后10天内,编制基金使用情况的阶段性报表,按时报送市财政部门稽核。 
  第九条 市再就业服务中心设置专职财务人员,建立财务制度,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基金运作的安全和规范。 
  第十条 各区和企业参照本办法,建立各区和各企业再就业基金并实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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