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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辐射环境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1-12 生效日期: 2002-11-12
发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发布文号: 环办函[2002]432号
山东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辐射环境管理立法有关问题的请示》(鲁环发[2002]283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辐射环境管理体制
  由于环境污染的防治工作专业性和技术性较强,需要有较高技术水平的专业人才和专用设备才能进行有效的管理,而且涉及辐射污染的建设项目与其他建设项目相比数量较少。因此,我局在有关辐射环境管理办法中确定了国家和省两级环保审批的管理体制,市县环保局可协助监督。
  二、关于委托执法问题
  我局在《关于加强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环发[2002]99号)文中对有关执法问题已提出了原则意见:在省级环境保护局中设置有辐射处的由辐射处进行辐射环境的监督执法;未设辐射处的省级环境保护局,可将有关的监督执法职能委托给省辐射环境监督站。
  三、关于放射物质进口登记
  对放射性物质实行源头管理是做好辐射污染防治工作的基础,因此实行放射性物质进口前登记制度是防止放射性污染的有效办法。
  国家环保总局办公厅
2002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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