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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关于1994年向职工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价格及有关政策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10-28 生效日期: 1994-10-28
发布部门: 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
发布文号: [94]京房改办字第054号
 
各区县各政府房改办,市属各委、办、局房改办,各总公司房改办,中央在京各部门、各单位房改办: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和《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1994年向高收入职工家庭售房实行市场价,向中低收入家庭售房实行成本价或标准价。经市政府领导批准,现将1994年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成本价、标准价及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1994年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成本价 
  城近郊区(东城、西城、崇文、宣武、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新建楼房的成本价为每建筑平方米1165元。 
  远郊各区县新建楼房的成本价,由区县房改办会同区县有关部门按规定测定,报市房改办批准后执行。 
  以成本价出售旧楼房,按出售当年新建楼房的成本价给予成新折扣,年折旧率为2%,已竣工年限超过30年的,以30年计算。经过大修或设备更新的旧楼房,按有关规定评估确定。 
  二、1994年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标准价 
  城近郊区新建楼房的标准价为每建筑平方米710元-1099元。远郊平原县(通县、大兴、昌平、顺义)新建楼房的标准价为每建筑平方米640元-910元。远郊山区县(房山、门头沟、怀柔、密云、延庆、平谷)新建楼房的标准价为每建筑平方米590元-880元。各单位可在上述价格幅度内确定本单位售房的标准价。 
  以标准价出售旧楼房,按出售当年新建楼房的标准价给予成新折扣,年折旧率为1.5%,已竣工年限超过30年的,按30年计算。经过大修或设备更新的旧楼房,按有关规定评估确定。 
  三、职工以成本价或标准价购房,售房单位按购房职工夫妇双方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给予工龄折扣。每建筑平方米的年工龄折扣额为标准价乘以年工龄折扣率,乘以夫妇双方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和,其中年工龄折扣率与标准价的对应关系见附表。 
  四、职工购买现住房,售房单位可给予现住房折扣。每建筑平方米现住房折扣额为负担价乘以现住房折扣率。负担价的计算公式为:负担价=标准价高限×(1-年工龄折扣率×65)。1994年现住房折扣率为5%,以后逐年减少,2000年前全部取消。 
  五、在计算售房的实际价格时,增加地段调节因素。即划分一类、二类、三类地段,相应的调节幅度分别为1%-3%、1%一-1%、-1%一-3%,近郊区与远郊平原县、山区县相邻地段,以及少数偏僻边远地段的住房,其调节幅度可按(93)京房改办字129号的规定执行。城近郊区,二环路以内及售房单位认为较好的地段为一类地段;二环路以外至三环路以内为二类地段;三环路以外为三类地段。各远郊区县由区县房改办会同有关部门,确定本区县售房的地段调节因素。同时,对售房的其它调节因素和装修设备计价标准作部分修改,修改后的调节因素和装修设备计价标准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另行公布。标准价购房的实际房价=[标准价×(1-年工龄折扣率×夫妇工龄和)×(1+调节因素之和)×(本套楼房建筑面积+阳台面积×系数)+装修设备价]×(1-已竣工年限×1.5%)-负担价×现住房折扣率×(本套楼房建筑面积+阳台面积) 
  成本价购房的实际房价=[(城本价-标准价高限×年工龄折扣率×夫妇工龄和)×(1+调节因素之和)×(本登楼房建筑面积+阳台面积×系数)+装修设备价]×(1-已竣工年限×2%)-负担价×现住房折扣率×(本套楼房建筑面积+阳台面积) 
  以上两个计算公式中,封闭阳台的系数为70%,未封闭阳台的系数为50%。 
  七、购房人可一次付清全部房价款。一次付款有困难的,可以所购房产作抵押,向其单位所属住房资金管理分中心申请委托贷款;也可向其他金融机构申请长期抵押贷款。经售房单位同意,购房人也可按分期付款办法支付房价款,分期付款部分应比照《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抵押(委托)贷款办法(试行)》计息,单位不得贴息。 
  为避免出现在当年度房价截止月份集中交款的现象。售房单位可按购房职工当年付款月份距房价截止月份的时间不同,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一年期定期储蓄存款利率,给予购房职工提前付款折扣。计算公式为:实际付款=实际房价×(1-月利率×提前付款月数),1994年一年期定期储蓄存款月利率为9.15‰。 
  八、职工以成本价购买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一般住用5年后可依法进入市场,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和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职工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拥有部分产权,具体规定按《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京政发(1992)35号)执行。 
  九、公共维修基金的交纳标准调整为每建筑平方米35元,可由产权人和售房单位各交纳50%。单位交纳部分从售房款中支付。 
  十、各单位应按《北京市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办法》,为职工(包括技本通知规定的价格购买住房的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增强职工购、租住房的经济承受能力。未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售房,必须执行本通知规定的售房价格和折扣政策,不得降低房价。 
  十一、本通知未及事宜,按《北京市职工购买公有住宅楼房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十二、本通知规定的售房价格和折扣政策执行时间截止到1995年3月31日。 
 
 
1994年10月28日 
 
  附表 
 
年工龄折扣率与标准价的对应关系 
 
  地区 标准价(元/米2) 年工龄折扣率 
  城近郊区 710-800;801-900;901-1000;1001-1099 0.6%;0.7%;0.8%;0.9% 
  远郊平原县 640-705;706-771;772-837;838-910 0.6%;0.7%;0.8%;0.9% 
  远郊山区县 590-660;661-731;732-802;803-880 0.6%;0.7%;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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