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府城划字第09400785640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六月六日花莲县政府府城划字第09400785640号函订定发布全文11点
一、花莲县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加强保护环境生态、强化社会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建设安居乐业新故乡,特设花莲县地方永续发展指导委员会。
二、本会任务如下:
(一)研订花莲县永续发展愿景与策略,审议永续发展相关重大议案。
(二)协调推动水土资源永续利用、永续城乡建设及绿色生活,促进县民活动与自然环境之融合共生。
(三)协调推动发展绿色科技及永续产业,促成高品质、健康居住环境及永续经济发展之共享。
(四)协调推动生物多样性保育及健康风险管理,以确保县民健康及生态系统平衡。
(五)推动永续发展教育宣导,提升县府与民间社区伙伴关系,全面落实永续发展工作,并推动跨县市及国际合作,参与国际永续发展相关会议。
(六)建议及协助规划各任务分组中、长程执行策略,评估各任务分组之执行绩效。
(七)其它咨询事项。
三、本会置主任委员一人,由县长兼任之;副主任委员二人,由副县长及主任秘书兼任之。
四、本会置委员十五人至三十人,由县长就相关局(室)、所属机关主管、专家(学者)、环境、产业等相关民间团体组成之代表遴选聘派之,任期一年,期满得续聘之。
五、本会置执行秘书,由本府城乡发展局局长兼任之,综理本会业务。置副执行秘书若干人,由执行秘书遴选后,由主任委员聘派之,襄助主任委员综理会务。
六、本会下设任务分组,以协调各项地方永续发展工作之推动与执行。
七、本会每三至六个月召开委员会议一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主任委员不克出席时,由副主任委员代理之。开会时,并得邀请相关机关首长或社会人士列席。
八、本会工作会议,依任务需要进行小组会议,以推动及策定永续发展相关议题,各小组得聘请顾问若干人,由执行秘书报请主任委员核定后聘任之。
九、本会之决议,应交由任务分组、府内各相关单位或专家及学者续行执行研究,并定期提会检讨执行情形。
十、本会所需经费,由本府城乡发展局编列预算支应之。
十一、本会委员均为无给职。但非政府机关委员及邀请列席之社会人士出席会议得依规定支领出席费或交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