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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精神理顺市区规划管理体制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9-26 生效日期: 2003-09-26
发布部门: 南京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宁政发[2003]18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以下简称《通知》)是党中央、国务院对我国新世纪城乡规划建设工作的重要战略部署,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城乡规划工作的基本方针。进一步端正城乡规划与建设的指导思想,大力加强对城乡规划的综合调控,促进城乡建设的指导思想,把贯彻落实《通知》精神的工作落在实处是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针对我市的具体情况及去年底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和监察部联合检查组对我市工作所提出的整改意见要求,当前我市做好《通知》贯彻落实工作的重点和关键是立即理顺规划管理体制,加强城市规划的集中统一管理。根据《通知》中“市一级规划的行政管理权不得下放,擅自下放的要立即纠正”的要求,综合考虑现行管理体制、已定政策框架以及不同地区城市发展水平的差异,对市、区两级规划权限进行下列调整: 
  一、市区范围内的规划编制工作由市规划局牵头统一管理,各级政府都要严格执行《南京市城市规划编制管理暂行规定》,所有规划编制项目都必须取得市规划局依据城市总体规划要求提出的规划编制技术要点,并经市规划局审核后履行法定报批手续,其规划编制成果方才有效。为保证规划编制的进度,各区政府要根据发展的需要超前安排规划编制工作,在上一年度末报送规划编制计划;市规划局要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规划编制技术要点,保证编制进度正常进行。 
  二、市、区两级规划管理的职责分工,严格按照《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第 四十二条的规定执行。鼓楼、玄武、白下、秦淮、建邺、下关、栖霞、雨花台8个区现行的规划管理体制不变。区划调整后的江宁、六合、浦口区实行市级规划集中统一管理。具体实施方案要坚持集中管理与授权委托相结合,既要有利于宏观调控,又要有利于促进地区加快发展,形成收放有度、协调一致、科学高效的管理体制。 
  三、对区划调整后的江宁、六合和浦口区,由市规划局派驻直属分局行使市级规划管理权限,受理各类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审批,办理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各类建设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批,除需上报市政府重大项目规划审批会议决定的之外,由市规划局委托区政府受理。 
  四、全市行政区域内涉及长江岸线土地利用、跨区域的基础设施建设、对外交通枢纽与干线的建设、市级以上风景名胜保护区内的建设和其它市政府确定的重大工程的规划管理工作,由市规划局负责审批。 
  五、继续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郊县经济发展的意见》中的有关工作措施。郊区范围内的省级以上经济开发区和市级重点乡镇工业园内的各类生产性建设项目,在完成控制性详细规划并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基础上,全部由市规划局委托开发区管理机构和所在区区政府进行规划审批。市规划局负责业务指导和监督。 
  六、全市城市规划工作必须严格依法行政。经批准的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确需调整的,必须履行法定调整程序,不得擅自违反规划要求进行规划审批;禁止擅自越权审批或者超出接受委托范围进行审批;市区的用地管理必须从严控制,禁止在集体所有制土地上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要坚决纠正,情况严重的,要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属于受委托管理的,要取消受委托管理的资格。 
 
 
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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