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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局农村产业文化活动与观摩研习活动暨农宅辅建奖励补助计画研提注意事项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3-09 生效日期: 2005-03-09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水保企字第0941848352号

一、目标:

(一)辅助地方政府推动农业产业文化资源与特色,鼓励民众整合运用地方农业、文化、生态等产业资源,营造出地方农业产业文化特色,开拓农村社区生机与活力。

(二)促进农产品商业化,提高农产品之价值及利润,带动地方农村休闲旅游事业,提升农村生活品质。

(三)为促进农民了解地方农业生产先进技术,水土保持设施、农村建设成果,以达成农村产业文化活动交流,进而办理观摩研习,参与农村新风貌工作行列。

(四)为塑造农村聚落独特之建筑景观与优美环境辅助兴建农宅。

二、奖励补助项目、活动内容、事项:

(一)农村产业文化活动:配合当地庆典、文化活动及特有农产品为主轴,并依规划地区农产品之上市规划结合农村地方特色与人文资源,将地方产业与文化资源相结合,以产业文化知性之旅的教育活动方式,带动当地与城市居民共同参与,以彰显多样化的农业魅力及价值,且每年以补助一次为原则,同一规划地区内不同农产品时可合并规划全年性之活动内容。

(二)观摩研习活动:观摩学习各地农业生产技术、农产品礼品化包装设计、地方义工培育、农村文化解说、水土保持各项设施及功能等,以推展地方工作,促进农村产业文化发展及达到坡地保育利用并重之目标,观摩研习活动参访地点,以本局历年办竣农村规划且建设具相当成果地区,先进农业生产地区、农业试验单位、学术研究机构及水土保持户外教室为对象。

(三)农宅辅建:以本局历年完成农村规划区内兴建并于计画补助年度完成者为对象。

1.兴建之总楼地板面积不小于66平方公尺(约20坪),含有居室及厨房、厕所居住使用,并有单独出入通路者。

2.建筑物屋顶及屋顶突出物应设置斜屋顶(以建筑面积至少80%),屋顶斜率其坡度以不小于1:4为原则,以形成特殊建筑风格。

3.建筑材料鼓励采用配合当地特色、自然景观、人文环境之材料如自然石材、木材、仿石材、红砖或类似之面砖,斩假石及洗石子等材质。

4.取得使用执照或免使用执照相关证明文件之合法建筑物。

三、申请单位、条件、程序与计画格式:

(一)申请单位:县(市)政府、乡(镇、市、区)公所、民间团体。

(二)申请条件:本局历年完成农村规划之地区。

(三)申请程序:向县(市)政府或水土保持局各工程所申请,受理申请后,应先行审查,并针对计画内容加以分析、评估可行后,拟具具体意见送水土保持局复审。

(四)计画(申请)格式及内容详如附件一、二、三,有关经费预算,应详列单价、个数及总数,详细说明计列标准与科目用途,以实地之访价核实编列。

四、奖励补助及配合款额度:

(一)农村产业文化活动:全程活动日数至少1日以上,补助经费每日以不超过20万元为原则,补助金额最高以60万元为限。

(二)观摩研习活动:全程活动至少1日以上,补助经费每日以不超过五万元为原则,补助金额最高以20万元为限。

(三)农宅辅建:取得使用执照始得发放奖励补助新台币20万元建造费。

(四)申请单位应提列活动自筹配合款或地方政府配合款,经费最少不得低于本局补助款1/3。

五、农村产业文化活动应在受补助单位所属本局历年完成农村规划地区内办理。

六、观摩研习活动参加人员须为受补助单位所属本局历年完成农村规划地区内之农民,且不得少于40人。

七、同一乡镇辖区内,倘有二个单位以上有意办理同一项目活动者,应协调由一个单位办理或以联合方式举办,且不得向行政院农业委员会或所属机关重复申请核定。

八、受奖励补助之计画经费应向水土保持会计单位给据冲帐,各受补助单位、团体,应依会计程序规定核销。

九、经核定之补助案,计画内容若有变更,应函报本局同意备查,因故无法实施者,应全额缴还补助款。

十、受补助单位应于活动二周前,备函检送详细活动行程报县(市)政府或工程所及水土保持局以便了解活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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