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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严格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5-25 生效日期: 2004-05-25
发布部门: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青政办[2004]97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严格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20号)精神,制止乱占滥用土地,切实解决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保证国民经济平稳运行,推进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结合我省实际,省政府决定在全省范围内继续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继续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 
  各州(地、市)、县人民政府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紧急通知的要求,从现在开始到年底,集中半年时间,继续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治理整顿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清理检查去年以来的土地占用情况,整顿未批先用、征而未用、乱占滥用和随意改变土地用途等问题。 
  (二)清理检查去年以来的土地审批情况,重点是新上项目的用地情况,整顿违反国家产业政策、超规划、超计划、越权批地等问题。 
  (三)清理检查耕地占补平衡数量和质量的情况,整顿占优补劣,占多补少甚至不补等问题。 
  (四)清理检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整顿随意减免和侵占、挪用土地有偿使用费等问题。 
  (五)清理检查征用农民集体土地的补偿、安置情况,整顿挪用、截留和拖欠被征地农民补偿费等问题。 
  (六)清理整顿经营性土地使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中存在的问题。 
  上述治理整顿工作,由各州(地、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结合正在进行的治理整顿土地市场、基本农田保护区检查、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检查等有关工作,认真组织清理检查,对清理检查出来的问题,要在2004年10月30日前进行整改,并依法严肃处理。各地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领导小组要继续保留,并调整充实力量,确保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各地区要按照要求,从现在起认真开始自查自纠,并将自查自纠情况于6月20日前报上级政府。省国土资源厅要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牧厅、建设厅、监察厅、审计厅等部门对治理整顿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和验收。 
  二、严格建设用地审批管理 
  治理整顿期间,全省暂停审批农用地转非农建设用地;治理整顿结束后,对因检查和整改不力,经验收不合格的地方,报经省政府同意后,继续暂停审批农用地转非农建设用地,直至达到规定的整改要求。 
  能源、交通、水利、城市重大公共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用地,确属急需的,经省政府审查报国务院批准;对已经国家批准且在规划范围内的卫生、教育等项目建设用地,按有关规定审批。停止高级别墅、高尔夫球场、会展中心、物流园区、大型购物中心等高中档房地产开发的土地供应,暂停钢铁、电解铝、水泥、电石、硅铁等项目的土地供应。申报和审批建设用地,项目立项要合法,没有经过合法立项和通过环评的项目,不得供应土地。 
  三、切实保护基本农田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是维护国家粮食安全和社会稳定十分重要的内容。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把开展基本农田保护检查作为土地市场清理整顿的重点,坚决守住基本农田这条“红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突破。各地要按照省国土资源厅、省农牧厅下发的《青海省基本农田保护检查工作方案》的要求抓紧开展检查工作,着重检查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的建立和执行及档案建设情况。通过检查和整改,切实纠正擅自调整基本农田保护区、违法违规占用基本农田、随意变更土地用途等突出问题;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占用基本农田行为;摸清基本农田现状,完善基本农田保护制度;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在基本农田保护方面的责任,将基本农田落实到村组、农户和地块。不得进行跨市、县的基本农田易地代保,对已发生的要坚决纠正。 
  四、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赋予政府调控土地供需的重要手段,必须依法维护规划和计划的严肃性。要加强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擅自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追究有关地方、部门及其领导人的责任;要认真执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制度;不得突破下达的用地指标,对擅自突破年度计划的,要追究责任并扣减下一年度用地指标。各类开发区新增建设用地属于农用地的,要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统一管理。 
  五、严格执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 
  耕地占补平衡制度是严格保护耕地的法定内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必须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各地要严格按照建设项目占地数量,进行耕地占补平衡,补充的耕地要在数量和质量上与原有耕地相当。各州(地、市)、县不能履行建设项目耕地占补平衡的,由省统一组织,在全省范围平衡。需省上进行耕地占补平衡的项目,耕地开垦费由省有关部门负责统一征收并将其与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出让金30%一同建立土地开发复垦专项基金。建设单位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履行补充耕地的义务,不能自行补充耕地的,要依照省政府确定的标准,足额交纳耕地开垦费。同时,必须依法足额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国土资源部门要把上述要求列入考核和检查的内容,切实做好把关工作。 
  六、积极推进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 
  完善土地管理体制,是严格土地管理的重要举措。各级政府要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认真执行《国务院关于做好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12号),积极推进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 
  七、加大对土地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土地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各级国土资源、监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分工协作。要加强检查和巡查,对检查出来的问题,要依法查处,限期整改,严肃处理。要加强宣传,增强各级领导干部和企业法人代表的法制意识。该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要坚决收回;该拆除的,要坚决拆除;该没收的,要坚决没收;该追究责任人的,一定要追究责任人。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特别是对顶风违法违纪的,要从严从重查处。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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