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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局《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鼓励创业促进富民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2-25 生效日期: 2004-03-10
发布部门: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宁政办发[2004]2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工商局拟定的《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鼓励创业促进富民的若干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二月二十五日 
 
 
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鼓励创业促进富民的若干意见 
 
  为深入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结合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现就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鼓励创业、促进富民,制定如下意见: 
  一、改革内资企业注册资本(金)验证办法。投资人以货币形式出资的,应到设有“注册资本(金)入资专户”的银行开立“企业注册资本(金)专用帐户”交存货币注册资本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入资银行出具的《交存入资资金凭证》确认投资人缴付的货币出资数额。国有独资公司设立或增加注册资本的,也可凭入资银行出具的《交存入资资金凭证》确认其注册资本的数额。投资人以非货币形式出资的,应当在申请登记注册时提交资产评估报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评估报告确定的资产价值,确认投资人缴付的非货币出资数额。企业设立后出具非货币出资的权属证明或审计报告,证明资产归属本企业所有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备案登记。 
  二、扩大注册资本分期缴付范围。企业设立时投资人只需缴付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金)数额,其余部分可承诺在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性缴清或分两期缴清。注册资本(金)的缴付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年。投资人应当在章程中规定注册资本(金)数额、设立时缴付的数额、分期缴付的数额、分期缴付的期限,以及投资人以承诺的全部出资数额对企业承担责任的内容。注册资本(金)一次性缴付的,应当在企业设立之日起一年内缴付其未缴部分。注册资本(金)分两期缴付的,第一期应当在企业设立之日起六个月内缴付其未缴部分的50%,第二期应当在企业设立之日起三年内全部缴清。申请注册资本(金)分期缴付的企业,工商部门根据企业章程中规定的注册资本(金)的缴付期限,颁发有效期限与企业缴付最近一期注册资本(金)时间相一致的《营业执照》,并在《营业执照》中注明企业缴付注册资本(金)的实际数额,到期未缴清注册资本(金)的,应办理减资手续。申请登记注册法律法规规定或属于省、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前置审批项目的企业,办理登记注册时应全部缴清注册资本(金)。 
  三、放宽中国公民与外商合资合作条件。除法律法规规定的人员外,中国公民(含在职人员)可与境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兴办合资、合作企业。 
  四、简化名称登记注册程序。名称登记注册实行即时办理制度。申请人凭本人身份证明填写《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即予办理名称预先登记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互联网进行名称查重、名称登记咨询。 
  五、减少注册登记审查项目。在登记注册过程中,仅对企业章程、合伙协议书中的企业名称、投资人的姓名(名称)和数额、注册资本数额、出资方式、分期缴付数额、缴付期限、企业承诺条款,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审查的项目进行核对,其它条款以企业制定为准。 
  六、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登记材料要求。市场主体在办理登记注册等手续时,除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权属证明外,如无租赁手续,当地政府或其派出机构出具的同意使用该场所从事经营的证明可以视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的证明。 
  七、全面实行前置并联审批制,积极试行前置审批告知承诺制。积极推进前置并联审批制度向各区县延伸,积极试行前置审批告知承诺制,投资者提供承担民事责任的书面承诺,工商部门依据企业向有关部门作出的承诺,先核发营业执照,后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原工商部门执行的广告经营资格审批、市场开办登记审批实行告知承诺方式。将原来广告经营企业登记由注册部门和广告管理部门分别办理,改为在注册大厅内“一条龙”办理。 
  八、取消广告审查员资格核准、广告专业技术岗位资格核准和商标印制行政审批。工商部门不再办理《广告审查员证》、《广告专业技术岗位资格证》、《商标印制企业许可证》的有关手续。广告经营单位需要派员学习有关广告法律、法规的,可以自愿报名参加有关部门或其他培训机构组织的广告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培训。 
  九、放宽经营范围的限制,放开市场主体经营空间。企业的经营范围除涉及国家安全、人民身体健康、国家专营专控的商品、行业,以及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前置审批和后置审批项目外,统一核定为“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应经审批的,未获批准不得经营;法律法规未规定审批的,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企业、个体工商户也可自主选择是否具体核定经营项目,既可按小类核定,也可按大类核定。 
  十、放宽对农村个体劳动者的登记要求。对于合法经营的农村流动性小商小贩,以及农民进城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等流动商贩不再登记。大力发展经纪人队伍和中介组织,对农副产品经纪人实行免费培训、免费发证。 
  本意见自2004年3月10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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