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粤价[2004]282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教育局、劳动保障局(劳动局),各中等职业学校、高等院校:
近年来,每当新学年开学,中等职业学校、高等院校向报到新生收取体检费的事情时有发生,学生和家长对此反映颇多,为了规范学校收费行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教育收费的立项权在省政府,省政府未批准设立“体检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含公办成人中等职业学校)、公办高等院校(含公办成人高校)一律不得向报到新生和在校生收取体检费,也不得强制学生自费到指定的医院进行健康体检,变相增加学生的负担。
二、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含民办成人中等职业学校)、民办高等院校(含民办成人高校)学生体检发生的体检费应从所收学费中列支,不得向学生收取体检费。
以上规定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