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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劳动和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中等职业学校高等院校不得向学生收取体检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0-28 生效日期: 2004-10-28
发布部门: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劳动和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文号: 粤价[2004]282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教育局、劳动保障局(劳动局),各中等职业学校、高等院校: 
  近年来,每当新学年开学,中等职业学校、高等院校向报到新生收取体检费的事情时有发生,学生和家长对此反映颇多,为了规范学校收费行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教育收费的立项权在省政府,省政府未批准设立“体检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含公办成人中等职业学校)、公办高等院校(含公办成人高校)一律不得向报到新生和在校生收取体检费,也不得强制学生自费到指定的医院进行健康体检,变相增加学生的负担。 
  二、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含民办成人中等职业学校)、民办高等院校(含民办成人高校)学生体检发生的体检费应从所收学费中列支,不得向学生收取体检费。 
  以上规定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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