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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市宅基地所有权、使用权等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0-04-23 生效日期: 1990-04-23
发布部门: 国家土地管理局
发布文号: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你庭(90)民他字第10号函收悉。经研究,提出以下意见,供参考:
  一、我国1982宪法规定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后,公民对原属自己所有的城市土地应该自然享有使用权。例如上海市人民政府曾于1984年发布公告,对原属公民所有的土地,经过申报办理土地收归国有的手续,确认其使用权。

  二、在城市土地收归国家所有后,国家向原空闲宅基地所有人继续征收的地产税,事实上已属土地使用税性质。作为正式税种,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从1988年开始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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