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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普法办公室关于转发中宣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做好“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宣传教育活动的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1-18 生效日期: 2004-11-18
发布部门: 水利部普法办公室
发布文号: 水普法[2004]4号

部机关各司局、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12月4日是全国“四五”普法规划确定的全国法制宣传日,2004年全国法制宣传日活动的宣传主题是“弘宪法精神,增强法制观念”。
  为做好今年法制宣传日的宣传工作,要求各地区、各单位高度重视,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按照以人为本的要求,按照部“四五”普法规划以及《水利部2004年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水普法(2004)2号)的部署,紧紧围绕宣传主题,深入宣宪法行政许可法水法法律法规,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依法治水的能力和水平。在开展宣传活动中,要紧密围绕水利改革与发展的中心工作,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注意利用各种宣传形式和手段,形成合力,提高水利行业干部职工宪法意识和法制观念,进一步推动水利行业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积极贡献。
  现将《中共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开展2004年“12·4”全国法制日宣传教育活动的通知》、《全国普法办关于做好2004年”12·4”全国法制宣传日信息提供工作的通知》和{全国普法办关于开展全国法制短信征集大赛和法律知识短信竞答活动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和特点,制定相应的宣传活动方案,组织专门力量,认真抓好落实。宣传活动结束后,要及时总结,并报部普法办。
二00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附:中共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开展2004年“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宣传教育活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宣传部、司法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中直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普法办公室:
  2001年4月2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的中宣部、司法部“四五”普法规划中,确定每年12月4日即现宪法颁布日是全国法制宣传日。三年来,各地各部门充分利用“12·4”全国法制宣传日这一有利契机,紧紧围绕宣传主题,服从服务于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切实贴近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和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实际,开展了一系列生动形象、丰富多采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对提高全体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推动国家民主法制建设起到了重要作用。为切实开展好2004年“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活动,进一步推动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现就今年“12·4”法制宣传日活动作出如下安排:
  一、活动主题
  2004年“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活动的主题为“弘宪法精神,增强法制观念”。
  围绕这一主题,要重点宣宪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实质,宣宪法所体现的我们党坚持以人为本,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宗旨和人民当家作主的基本精神。“弘宪法精神,增强法制观念”,要努力形成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办事,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社会环境;引导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依法正确行使权力,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引导全体公民行使好公民的权利,履行好公民的义务,依法维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引导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守法诚信、依法经营,促进物质文明建设;引导广大青少年学习基本的法律知识,遵纪守法,努力学习,逐步培养法律素质,做合格的小公民。
  二、指导思想
  2004年“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系列活动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按照以人为本的要求,进一步提高全体公民宪法意识和法制观念,大力弘宪法精神,积极维宪法的权威和尊严,把工作实际,开展了一系列生动形象、丰富多采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对提高全体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推动国家民主法制建设起到了重要作用。为切实开展好2004年“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活动,进一步推动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现就今年“12·4”法制宣传日活动作出如下安排:
  一、活动主题
  2004年“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活动的主题为“弘宪法精神,增强法制观念”。
  围绕这一主题,要重点宣宪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实质,宣宪法所体现的我们党坚持以人为本,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宗旨和人民当家作主的基本精神。“弘宪法精神,增强法制观念”,要努力形成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办事,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社会环境;引导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依法正确行使权力,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引导全体公民行使好公民的权利,履行好公民的义务,依法维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引导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守法诚信、依法经营,促进物质文明建设;引导广大青少年学习基本的法律知识,遵纪守法,努力学习,逐步培养法律素质,做合格的小公民。
  二、指导思想
  2004年“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系列活动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按照以人为本的要求,进一步提高全体公民宪法意识和法制观念,大力弘宪法精神,积极维宪法的权威和尊严,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努力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提高全社会法治水平,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
  三、时间安排
  2004年“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系列活动,从11月初开始,到12月中旬结束,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前进行或向后延伸。
  四、活动内容
  2004年“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全国普法办公室安排的活动主要有以下几项:
  (一)中宣部、司法部等部门在京联合召开“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座谈会。
  (二)中宣部、司法部与中央电视台联合制作法制宣传日系列节目,于“12·4”期间在中央电视台有关栏目播出。会同中央电视台制作一期“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特别节目,于12月4日晚在中央电视台一套节目黄金时间播出。
  (三)中宣部、司法部、团中央联合举办“12·4”网宪法知识竞赛、青少年法律知识竞赛活动。
  (四)通过有关报刊,在“12·4”期间开辟专版,分专题宣传报道全国各地、各部门和行业法制宣传和依法治理工作成就。
  (五)在全社会开展法制宣传标识征集、“普法青年志愿者”服务、第二届全国法制宣传书画展、法制宣传教育短信创作大赛、法制动漫展播和向基层赠送普法教育光盘等系列活动。
  (六)印制“12·4”法制宣传日宣传画、挂图以及纪念封,在全国城乡机关、企事业单位、街道等公共场所发送、张贴、悬挂。
  五、活动要求
  (一)统一部署,加强领导。各地、各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认真组织好本地区、本部门的宣传活动。各级党委宣传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指导好法制宣传日期间的活动,推动法制宣传日活动有声有色地开展。
  (二)抓住中心、突出主题。2004年“12·4”法制宣传日活动,要紧紧抓宪法宣传这个中心,突出“弘宪法精神,增强法制观念”这个主题,努力提高全体公民宪法意识,牢固树宪法的权威,积极维宪法的尊严,为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创造条件。各地各部门对今年“12·4”法制宣传日活动要进行精心策划、周密安排,保证各种活动的质量,使各项活动产生积极的社会效果。要根据中宣部、司法部对2004年“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的总体部署,对本地区、本部门活动做出安排,使各项活动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要坚决杜绝形式主义和走过场,切实保证各项活动取得积极效果,产生良好的社会影响。
  (三)突出重点,形式多样。要紧紧围宪法,重点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司法和行政执法人员、青少年以及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宪法意识、法制观念教育,重视抓好在农村村镇、城市社区和流动人口宪法知识普及教育。通过在机关、学校、企业和村镇、社区开宪法讲座、知识竞赛、法律咨询和送法下乡、法律进社区等形式多样的活动,推动“12·4”法制宣传日活动的深入开展。
  (四)广泛宣传,形成声势。要加强对“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活动的宣传,扩大这项活动的社会影响。司法行政机关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法制宣传日活动宣传方案,切实保证宣传工作的力度,努力扩大宣传的覆盖面和影响力。各级新闻单位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体,紧紧围绕今年“12·4”法制宣传日主题,结合自身实际,开辟专题、专栏、专版,以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广泛宣宪法的基本精神和我国法制建设以及法制宣传教育的成果。要加强宣传形式和手段的创新,广泛开展各种
  不同形式的专题宣传报道,增强宣传的感染力和吸引力。要通过对“12·4”法制宣传日的宣传报道,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推进法制宣传日活动的开展。
  各地各部门要围绕今年的全国法制宣传日主题,结合实际切实安排好本地、本部门的“12·4”法制宣传日活动,活动方案及各项活动开展的进展情况请及时报送全国普法办公室。
中宣部、司法部
二00四年十月九日

附件:全国普法办关于做好2004年“12·4”全国法制宣传日信息提供工作的通知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普法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普法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普法办:
  根据中宣部、司法部《关于开展2004年“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宣传教育活动的通知》的精神,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将在今年“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期间,与中央新闻媒体开展以下系列宣传活动:
  一、中央电视台系列宣传活动
  1.制作《法治的力量至“12·4”特别节目》专题节目。与中央电视台社会专题部联合制作《法治的力量至“12·4”特别节目》专题节目,拟于12月4日晚在中央电视台一频道黄金时段(20:00~21:30)播出;
  2.新闻滚动宣传报道。于12月4日前后十天,在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整点新闻中,对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行业、全国各地方在“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期间,开展重大宣传活动的消息进行滚动报道。
  3.制作《法治在线》节目。于12月4日期间一周,在中央电视台《法治在线》栏目中做6~7期间节目。其内容突出宣宪法、依法行政、未成年人保护、道路交通安全、人民调解、法律援助等。
  4.制作一期《新闻会客厅》。拟于12月3日,在中央电视台《新闻会客厅》栏目中做一期节目。主要围绕普法宣传教育,谈开展全民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二、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特别直播节目
  为了配合“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的宣传活动,与中央人民广播电台联合全国20个省级电台、10个市级电台,在12月4日上午9:00~12:00,举办一次全国性广播电台“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特别直播节目。
  三、人民日报、法制日报专题宣传
  从11月中旬开始到12月底,在人民日报、法制日报开辟专版,就全国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的先进典型、经验和做法进行宣传报道。并在12月4日当天,人民日报、法制日报开辟专版,集中进行宣传报道;
  四、开展网上系列宣传
  1.法制动漫大赛。与中国普法网、东方法治网联合举办第二届全国法制动漫大赛活动。同时,将获奖作品免费发送给各电视台,在“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期间,作为公益性宣传广告在电视台播放。
  2.青少年网上法律知识竞赛。从10月底开始,与团中央联合举办全国青少年法律知识竞赛活动,历时一个月。
  3.人民网“强国论坛”栏目开展论坛活动。拟于12月4日前一周内,在人民网《强国论坛》栏目,开展4一5次论坛活动,每次一小时。
  五、工作要求
  1.请各地、各部门精心设计本地区、本部门的全国法制宣传日宣传活动方案,活动形式要新颖,内容要实在,既要紧扣今年活动的主题,又要适合新闻宣传特点。各地、各部门活动宣传方案,包括宣传日期间所开展重大活动项目的内容、时间等情况,请于11月10日前报司法部法制宣传司,并及时提供适合播放的声像素材,以便新闻中心及时组织宣传。
  2.请各地、各部门普法主管部门认真组织撰写稿件,反映各地、各部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工作成效、鲜活事例、先进人物、调查报告、研究报告等,配发有关图片,向人民日报社民主与法制周刊、法制日报社政文部积极投稿。投稿内容要新颖、实在,切忌空洞无物,面面俱到。
  3.切实加强领导,认真抓好落实。“12·4”期间的宣传活动,既是对社会进行法制宣传教育的良好形式,也是反映工作成效的有效载体,各地要加强领导,务必要做好宣传组织工作。宣传内容选择视野要开阔,形式要多样,多反映基层实际工作情况。
  4.“12·4”宣传活动结束后,全国普法办将对全国“12·4”宣传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对十个组织工作做的好的省(区、市)和部门进行通报。各省(区、市)也要及时总结,对宣传组织工作好的地方和单位进行通报。
  5.联系电话:
  司法部法制宣传司传真:65205544 65205855
  人民日报民主与法制周刊传真:65368495 65368224
  法制日报政文部传真:64735588转6116
二00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附:全国普法办关于开展全国法制短信征集大赛和法律知识短信竞答活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普法办公室,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普法办公室:
  为了更好地开展面向全社会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利用互联网和手机短信这一新兴载体,推动网络领域的法制文化建设,根据《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开展2004年“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宣传教育活动的通知》精神,全国普法办公室将在今年“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期间,开展法制短信征集和法律知识短信竞答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主题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围绕“弘宪法精神,增强法制观念”主题,运用幽默风趣的语言和喜闻乐见的形式,编写与法制内容相关的短信,并通过法律知识短信竞答,吸引广大干部群众参与到法制宣传工作的进程中来,进一步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效果。
  二、活动内容
  本次活动由法制短信征集大赛和法律知识短信竞答活动两个部分组成。法制短信征集大赛以互联网和手机短信为平台和纽带,面向社会各界有奖征集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与法制内容相关的短信,使一批健康活泼、便于传播的法制短信进入短信的流通领域;法律知识短信竞答活动是通过手机有奖竞答的方式,推动广大群众学习法律常识,增强法律意识。(具体方案附后)
  三、有关要求
  本次活动是今年“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的一项重要内容,是紧扣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主题,把握新时期群众生活特点,开展普法活动的一个很好的切入点,也是新形势下创新法制宣传工作的积极尝试,希望各地各部门普法主管机关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在本部门、行业和本省(市、区)范围内,做好宣传推广、组织发动工作,以此次活动为契机,进一步吸引广大群众的关注,配合今年“12·4”全国法制宣传日主题,争取获得更广泛的社会影响,将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引向深入。
  本次活动设组委会,下设办公室。
  联系人:刘越
  联系电话:010一65205521
  附件:一、全国法制短信征集大赛方案;
  二、全国法律知识短信竞答活动方案。

全国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
二00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附件:全国法制短信征集大赛方案
  一、活动宗旨
  在“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活动期间,以互联网和手机短信等新兴传播媒介为平台和纽带,通过有奖征集法制短信的方式,开展一次群众性的法制宣传教育公益活动。
  二、活动内容
  (一)征集对象:面向社会各界关心法制建设与法律生活的人士。积极动员司法行政系统工作人员,特别是法宣工作者和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人员广泛参与。
  (二)短信内容:以法制为内容,围绕立法、司法、执法、普法等各个环节,凝炼法制宣传、法律保障、法律服务、法学教育等法律工作的各个方面,展示法官、检察官、警察、律师、公证员、人民调解员、司法助理员等各个法律行业从业者的风采,讲述发生在我们身边的法律故事。
  (三)短信形式:以文字短信为主,如小幽默、小小说、对联、广告语、诗词、新格言(谚语)、歇后语等。
  (四)提交作品方式
  1.直接通过手机发送短信,短信内容前加注“BZ''’,移动用户发送到8002356,联通用户发送到9002356。发送成功将收到回复。
  2.或发送电子邮件至:fzdx
  legalinfo.gov.cn(中国普法网)。
  3.或登录“中国普法网”(WWW.1egalinfo.gov.cn)在线提交参赛作品。
  4.或邮寄到“北京市朝阳门南大街10号短信征集刘越”,邮编:100020。
  除手机发送的方式外,请署真实姓名,注明通讯方式,以便联系。
  (五)征集时间:2004年10月25日一12月15日。
  (六)有关要求及说明
  1.本次活动为公益性活动。通过手机提交作品,与日常发送短信价格一致,不另产生费用。
  2.参赛作品要贴近群众、贴近实际、贴近生活,把握时代特点,积极向上、健康活泼,可读性强、易于传播。要求必须为原创作品,不得抄袭、转载或简单改编。
  3.每条短信以不超过70个字(含“BZ”和标点符号)为宜,小小说、诗词等体裁的作品可由几条短信组成,但视为一个作品。
  4.每位参赛者的参赛作品数目不限。
  5.应征短信的著作权归短信作者所有。活动主办方无偿享有用于公益目的、非营利性的展示、传播等合理使用权。如参赛作品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由短信提交者自行负责。
  (七)奖项与奖励
  设一等奖5条,奖金各1500元;二等奖10条,奖金各800元;三等奖20条,奖金各300元;优秀奖100条,奖金各50元,奖金共计26500元。
  (八)作品评选
  1.参赛作品经组委会初审后,在“中国普法网”、“东方法治网”(WWW.eastl24.com)上展示;
  2.征集结束后,由本次大赛评委会评定获奖作品并公布获奖名单。
  三、举办单位
  主办单位:全国普法办
  协办单位:京、津、沪、渝、粤等参加此项活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普法依法治理部门
  承办单位:司法部直属机关团委、上海市司法局法宣处、中国普法网、东方法治网
  互联网支持:新浪网、搜狐网、东方网
附件:全国法律知识短信竞答活动方案
  一、活动宗旨
  配合“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活动,随着全国法制短信征集大赛的进行,再掀起一波“第五媒体”普法高潮,鼓励公民通过手机短信答题的方式,学习法律常识,增强法律意识。
  二、活动内容
  (一)活动时间:2004年12月4日-2005年1月3日
  (二)竞答内容:法律常识
  (三)参赛方法:竞答活动以包月计费,价格为10元/月,用户自愿参加。发送“FZJC”到1528(移动用户)或9528(联通用户)可以定制,退定可以发送“QFZJC”到1528或9528。定制成功的,将收到题目。答题后发回的短信不收费。
  (四)竞答方法:通过发送短信答题,每组5道题,对错当时判定,答错了级别停留在原来位置,可重新答另外一组新题。每题均答对后升级,共分6级,分别为“入门级”、“尝试级”、“操练级”、“乘胜级”、“决胜级”、“优胜级”,每天答题级别最高、准确率最高、答题时间最短者获得优胜奖,成绩排在第2、3位的获得优秀奖。前三名中如成绩并列,则均获奖。
  (五)奖项设置:每天颁发3个奖项,其中优胜奖1名,奖励400元话费;优秀奖2名,奖励100元话费。整个活动历时31天,奖金总额18600元。
  三、举办单位
  主办单位:全国普法办
  承办单位:上海市法制宣传办公室、中国普法网、东方法治网
  特别支持:中国移动公司、中国联通公司
  互联网支持:新浪网、搜狐网、东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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