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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文件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5-12 生效日期: 2004-05-12
发布部门: 云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云政发[2004]88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省属有关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38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部署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省政府第十七次常务会议对我省开展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工作进行了部署,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开展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工作的重要意义 
  《通知》指出,当前,我国经济持续较快发展,经济效益进一步提高,经济形势总体是好的。但是,经济发展中存在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没有得到有效缓解,有的还在进一步发展。集中表现在固定资产投资增长过快、规模过大,同时煤、电、油、运和重要原材料供求紧张的矛盾突出。当前,要着力解决投资膨胀问题,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防止出现大起大落。如果出现大起大落,对经济发展会造成巨大破坏,恢复起来时间长、代价大。历史经验反复证明,经济增长的大起大落都与投资规模过大有关。投资在拉动经济增长,创造就业岗位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要保持平稳较快的发展速度,应该有适当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来支撑。但是,投资增长过快,规模过大,超过了国力的可能,超过了资源和环境的承载能力,则会带来一系列的问题:一是加剧煤、电、油、运供应的紧张,使过快的增长难以为继;二是助长信贷规模过度扩张,反过来又推动投资的更快增长;三是拉动生产资料价格上涨,最终传导到最终消费品上,加大通货膨胀的压力;四是占用大量耕地,削弱粮食生产能力;五是加重消费与投资比例关系的失衡,影响整个经济的良性循环;六是加大经济大起大落的风险,最终影响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 
  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工作是贯彻落实中央决策和部署的具体行动,是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遏制固定资产投资膨胀的重要举措,也是优化经济结构、推进增长方式转变的迫切要求,对于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的良好势头,防止出现大起大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部门一定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全面把握形势,切实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的决策和部署上来。要清醒地看到投资膨胀问题以及带来的不利影响,从促进经济平稳运行和持续较快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搞好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工作的必要性、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自觉服务和服从国家宏观调控的大局,集中精力落实好《通知》确定的各项政策措施,努力保持固定资产投资的合理增长,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二、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对于这次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工作,党中央和国务院已提出了明确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我们要深刻领会,认真贯彻。在清理工作中,要切实把握好以下四点; 
  (一)坚持用科学的发展观指导清理工作。按照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正确处理好速度与结构、质量、效益的关系,坚决克服互相攀比、盲目上项目、铺摊子的现象,积极推进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切实把工作着力点转到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上来。 
  (二)严格依据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清理。主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银行信贷、项目审批等方面的法规和政策,国务院关于控制钢铁、电解铝、水泥,以及党政机关办公楼和培训中心、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高尔夫球场等通知的要求进行清理,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要采取措施,该停建的要停止建设,该限期整改的要限期整改。 
  (三)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区别对待。在遏制投资过快增长势头的同时,不搞一刀切。继续推进结构调整,对技术含量低、明显超出市场需求、不符合结构调整要求的项目,特别是盲目投资和低水平扩张的高耗能、高耗水、高物耗、污染严重的项目,要坚决压下来。对政府行为推动的建设项目,要加大清理力度。对技术含量高、符合结构调整要求及需要加强的农林水利、生态建设、环境基础设施、社会事业等薄弱领域的项目,要继续给予支持。 
  (四)按照项目的隶属关系进行清理。地、州、市项目由各地负责清理;省级项目由省各行业主管部门、省属各大型企业集团(公司)负责清理;中央项目由中央进行清理。中央和云南省共同出资建设,以云南省投资为主的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省属各大型企业集团(公司)负责清理;各地、州、市与省共同出资建设的项目,省级投资为主的由省级各行业主管部门、省属各大型企业集团(公司)负责清理;以各地、州、市投资为主的由各地负责清理。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清理的组织工作,并与省经济委员会、监察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审计厅、环保局、云南银监局、人行昆明中心支行等部门一起,加强对清理工作的督导、检查和验收。 
  三、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工作要求 
  根据《通知》精神和全国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省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具体工作要求是: 
  (一)严格按照清理范围进行清理 
  各地、州、市,各行业主管部门和省属各大型企业集团(公司)要对所有在建、拟建项目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审核。在建项目是指已开工建设的项目;拟建项目是指项目单位已提出申请,政府部门正在受理且尚未开工的项目。此次清理工作要对项目逐个进行清理。 
  在进行全面清理的同时,要重点清理以下两类项目:一是钢铁、电解铝、水泥,以及党政机关办公楼和培训中心、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高尔夫球场、会展中心、物流园区、大型购物中心等项目;二是2004年以来新开工的所有项目。农、林、水利(含农村“六小”工程)、生态建设、教育(不含大学城)、卫生、科学(不含科技园区)项目不在此次清理范围内。 
  (二)严格执行各项清理标准 
  此次清理工作要把握好以下九个方面的标准: 
  1.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规划。 
  2.是否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并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 
  3.是否符合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并通过环境影响评价。 
  4.是否符合城市总体规划。 
  5.是否符合项目审批等各项建设程序。 
  6.是否符合信贷政策和固定资产贷款的有关规定。 
  7.是否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制止钢铁电解铝水泥行业盲目投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03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和培训中心项目建设的通知》(中办发[200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快速轨道交通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3]8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暂停新建高尔夫球场的通知》(国办发[2004]1号)的要求。 
  8.是否属于《国务院关于严格禁止违规建设13.5万千瓦及以下火电机组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2]6号)、原国家经贸委《关于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目录(第一、二、三批)》(国家经贸委令第6、16、32号)规定范围的项目。 
  9.是否符合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 
  (三)严格按照清理标准提出处理意见 
  按照范围和标准清理,要对项目逐个提出以下四类处理意见: 
  1.对国家明令禁止建设的、违反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的在建项目,要停止建设。 
  2.对不符合环保规定、城市规划、项目审批等建设程序以及信贷政策等要求的在建项目,要暂停建设,限期整改。 
  3.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要求的拟建项目,一律取消立项,严禁擅自开工建设。对钢铁、电解铝、水泥项目,年内原则上不再开工新项目。个别调整优化结构的重点项目,确需今年开工的,须由省级有关部门上报国家批准。 
  4.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要求的在建项目,要在落实好项目建设条件的基础上,合理安排建设进度。 
  (四)严格按照时间要求做好清理工作 
  2004年6月10日以前,各地、各行业主管部门、省属各大型企业集团(公司)进行清理,并将处理意见分别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委员会、监察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审计厅、环保局、云南银监局、人行昆明中心支行。 
  上报材料的内容主要包括:此次清理范围内所有在建、拟建项目的清理结果和处理意见;重点清理项目中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项目,以及此次清理的其他项目中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逐个项目提出停止建设、暂停建设限期整改、取消立项、符合要求等四类意见。 
  2004年6月11日至6月20日,由省政府派出检查组对各地州市、各行业主管部门和省属各大型企业集团(公司)的清理工作进行检查。2004年6月21日至6月30日对检查不合格的地区、行业和集团(公司)进行整改,并形成云南省的清理工作报告,上报国务院。 
  (五)加强领导,做好清理工作 
  成立云南省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指导全省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工作。 
  组长 省委副书记、常务副省长 秦光荣 
  副组长 省政府副秘书长 尹建业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和段琪 
  成员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保明虎 
  省经济委员会主任 刘绍忠 
  省监察厅厅长 杨建甲 
  省国土资源厅厅长 张耀武 
  省建设厅厅长 冯志成 
  省审计厅厅长 马坚 
  省环保局局长 李现武 
  云南银监局局长 李保上 
  人行昆明中心支行副行长(主持工作)杨小平 
  云南省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具体负责清理工作。办公室组成人员为: 
  办公室主任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保明虎 
  办公室副主任 省政府办公厅秘书二处处长 刘海建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固定 
  资产投资处处长 陈军 
  办公室成员 由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委员会、监察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审计厅、环保局,云南银监局、人行昆明中心支行有关负责同志组成。 
  (六)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清理工作 
  各地、各部门开展清理工作的同时,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对清理工作进行督促、指导。负责组织和督导此次清理工作的有关部门的责任和任务是: 
  1.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具体组织和督促落实此次清理工作,并从国家产业政策、行业规划、项目审批程序等方面对清理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 
  2.省经济委员会按照部门职责,从国家产业政策、行业规划、项目审批程序等方面对清理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 
  3.省监察厅、审计厅、人行昆明中心支行要按照本部门的职责对清理工作进行督导。 
  4.省国土资源厅、建设厅、环保局分别从土地管理、城市规划、环境保护等方面对清理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 
  5.省统计局和各地统计部门要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统计信息方面给予支持。 
  6.云南银监局从信贷政策和固定资产贷款规定方面进行督导和检查,并负责落实对城市建设打捆项目贷款的检查。 
  各地、州、市政府(行署)和各行业主管部门、省属各大型企业集团(公司)要加强领导,层层落实责任,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组成工作班子,制订工作方案,按照清理范围和清理标准迅速开展清理工作,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清理工作,提出清理结果和处理意见如实上报有关部门。 
  对项目停建或暂停建设后可能出现的问题要尽早制订预案,妥善处理好各项工作。对清理工作中弄虚作假、有意瞒报的,一经查实,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二○○四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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