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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应对价格异动事件工作预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3-15 生效日期: 2004-03-15
发布部门: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东府办[2004]24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应对价格异动事件工作预案》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三月十五日 
 
 
东莞市应对价格异动事件工作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应对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波动或者可能显著波动等价格异动事件,保持市场价格的基本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东省应对价格异动事件工作预案》的规定,制定本预案。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波动或有可能显著波动等价格异动事件。 

    第三条   本预案适用于以下三种情形: 
  (一)紧张状态级警情,指价格异动的商品(服务)品种不多,波及的范围较小,波动幅度不大,市场秩序出现混乱迹象,人们的购买心理已发生明显变化,社会经济活动受到轻微影响,如果不加以控制则有可能继续恶化的情形。 
  (二)紧急状态级警情,指价格异动品种较多,波及的范围较广,波动的幅度较大,市场秩序开始混乱,人们产生恐慌心理,社会经济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情形。 
  (三)特急状态级警情,指价格异动品种很多,波及的范围很广,波动的幅度很大,市场秩序已经混乱,人们心理非常恐慌,社会经济活动受到严重影响的情形。 
 
 
第二章 应急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市政府成立市价格异动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物价工作的副市长任组长,分管物价工作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和市物价局局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发展计划局、物价局、经贸局、财政局、公安局、工商局、质监局、药监局等职能部门和其他业务主管部门、单位(视具体情况通知)的负责人组成。 
  市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市物价局主管价格监督检查的副局长任主任。办公室设在市物价局,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下设综合、监控、检查三个职能工作小组。 

    第五条   预案的启动。市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接到或发现价格异动事件警情时,立即组织综合、监控、检查等职能小组人员各就各位,迅速掌握情况,提出应急措施意见,并向市政府和省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待省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确定警情级别后,启动本预案。 

    第六条   市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修改、启动和实施价格预警方案和应急工作预案; 
  (二)根据应急工作需要,统一调配价格异动应急资源; 
  (三)统一部署、指挥各镇区和有关部门开展价格异动事件应急工作; 
  (四)向省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提出采取有关价格干预措施的建议; 
  (五)报请市政府动用价格调节基金、储备物资; 
  (六)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市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起草、拟定具体工作方案、各类文件及材料;联络、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召开相关会议;组织对外宣传;及时上传下达;督促决策落实及反馈决策执行情况;提出政策建议,充当决策参谋。 
  (二)负责价格信息的收集与传递;价格走势的预测与分析以及提出相关的对策建议,判断价格异动事件警情级别。 
  (三)主要负责对全市价格执行情况的检查和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报送有关典型违法案件。 

    第八条   部门职责: 
  (一)物价部门负责本预案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价格异动情况进行监测、预测和分析,及时向市政府、市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提出预警和应急意见,组织实施各项应急措施,查处各类价格违法案件。 
  (二)工商部门负责查处囤积居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协助物价部门开展价格监督检查,依法实施物价部门提请吊销违法经营者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三)公安部门负责维持社会治安,协助物价部门开展价格监督检查,配合物价部门落实有关行政处罚或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四)质监部门负责查处制假售假行为,进行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协助物价部门开展价格监督检查。 
  (五)药监部门负责监督检查药品质量,协助物价部门开展药品价格监督检查。 
  (六)宣传部门负责宣传报道,加强舆论监督,运用舆论手段引导市场价格行为。 
  (七)财政、计划、经贸、物价等综合部门在自身职责范围内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粮食风险基金和储备物资等的具体动用工作。 
  (八)其他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单位在自身职责范围内做好组织生产、供应、销售等工作,保证市场供应。 

    第九条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稳定市场物价中的作用,引导经营者在异动事件中坚持价格自律,并积极组织货源,调节供求,平抑价格。 

    第十条   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及所有相关人员,要严格遵守有关保密制度,不得将警情级别及其他涉密内容向外宣扬,引起社会混乱。 
 
 
第三章 预案的工作原则和工作制度 
 

    第十一条   价格异动事件应急工作原则: 
  (一)快速反应原则。出现价格异动事件时,必须第一时间作出反应,第一时间作出预警,第一时间向上级报告,第一时间采取措施。 
  (二)综合调控原则。针对价格异动事件的不同情况,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舆论、行政等手段,调节市场,平抑价格。 
  (三)部门分工和联动原则。价格异动事件应急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实施,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在自身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应对工作。同时,各有关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协调行动,努力形成信息共享、互相配合、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工作格局。 
  (四)依法行政原则。在应对突发性价格异动事件中,必须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办事。出台干预措施、动用价格调节基金和储备物资,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和程序。查处价格违法案件,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十二条   应急工作制度: 
  (一)信息通报制度。各有关部门在发现价格异动诱发因素或价格异动事件时,特别是发现重大自然灾害、疫情、事故、群体性事件等时,应迅速将有关情况通报市物价局。市物价局应将价格异动警情信息和应急工作情况向有关部门、单位和自身系统进行通报或反馈。 
  (二)应急资源调配制度。市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省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价格异动事件警情级别,明确各成员单位承担的应急任务、应该采取的应急措施以及所应提供的人、财、物等应急资源,并视具体情况统一调配各成员单位提供的应急资源。 
  (三)价格异动事件专报制度。根据价格异动事件的警情级别,建立相应的警情专报机制。紧张状态级警情实行两天一报或一天一报;紧急状态级警情实行半天一报;特急状态级警情实行两小时一报。 
  (四)应急值班制度。根据价格异动事件的警情级别,实行紧张状态级、紧急状态级、特急状态级三级值班制度。紧张状态级警情实行紧张状态级值班制度,在工作时间内,确保有足够的人员值班,实时监控市场价格和接听价格举报电话。紧急状态级警情实行紧急状态级值班制度,在工作时间内,确保有足够的人员值班,实时监控市场价格和接听价格举报电话;工作时间以外,安排专人值班,通过电话录音、网上监测、网上举报等形式,接听价格举报电话和监控市场价格。特急状态级警情实行特急状态级值班制度,24小时确保有足够的人员值班,对市场价格进行全天实时监控,价格举报中心保持价格举报电话全天畅通,人工接听举报电话。 
 
 
第四章 各类预案 
 

    第十三条   紧张状态级警情的预案: 
  (一)市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迅速召集领导小组成员,紧急召开价格异动应急工作会议,通报价格异动情况,明确各成员单位的任务、应该采取的措施以及所应提供的人、财、物等应急资源。 
  (二)市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决定及应急工作预案规定的分工原则、要求,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分头运行。 
  (三)市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将价格异动警情信息和应急工作情况向各镇区、有关部门以及邻近地区的物价部门进行通报。 
  (四)市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迅速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有关公告,公布有关价格法法规政策,重申对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提醒经营者要加强自律,遵纪守法;告诫违法经营者立即停止并纠正价格违法行为;告知广大消费者保持冷静,不要盲目跟风,并举报违法经营者。 
  (五)市物价局迅速派出检查组或与有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开展检查,对确属价格违法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曝光,形成震慑警示的高压态势,防止价格异动扩大、蔓延;对不构成价格违法的,给予提醒、告诫,防止其跟风和推波助澜。 
  (六)启动两天一报或一天一报的价格异动事件专报制度。市物价局在每天下午4:30前,将当天商品(服务)价格异动情况、价格异动原因、今后价格走势及对策建议等向市政府、市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及省物价局报告。如遇紧急情况,则随时上报。 
  各镇区经贸(物价)办公室要采取措施实时监测市场价格情况,并在每天下午2:30前,将当天商品(服务)价格异动情况、原因、趋势及对策建议等,向市物价局和当地政府报告,遇紧急情况必须随时上报。 
  (七)启动紧张状态级值班制度。市物价局在工作时间内,安排足够人员值班,监测市场价格,接听价格举报。 

    关联法规        

    第十四条   紧急状态级警情的预案: 
  出现紧急状态级警情,除采取第十三条所述措施外,还应采取如下措施: 
  (一)启动价格异动事件半天一报机制。市物价局在每天上午11:00和下午4:00前,将当天有关商品(服务)价格异动情况、价格异动原因及价格走势预测等情况向市政府、市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及省物价局报告。如遇紧急情况,则随时上报。 
  (二)启动紧急状态级值班制度。市物价局在工作时间内,安排足够人员值班,实时监控市场价格情况,实时接听价格举报电话;在工作时间以外安排专人值班,通过电话录音、网上监测等形式,接听价格举报电话,监控市场价格情况。 
  各镇区经贸(物价)办公室要采取措施实时监测市场价格情况,并在每天上午10:00前和下午3:00前,将当天商品(服务)价格异动情况、原因、趋势及对策建议等,向市物价部门和当地政府报告,遇紧急情况必须随时上报。 
  (三)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经请示市政府批准,动用价格调节基金、粮食风险基金和储备物资,调节供求,平抑价格。 
  (四)通过市政府报请省政府在全省范围内调配物资,调节供求,平抑价格。 
  (五)贯彻落实省政府制定的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 

    第十五条   特急状态级警情的预案: 
  出现特急状态级警情,除采取第十三、十四条所述措施外,还应采取如下措施: 
  (一)启动价格异动事件两小时一报机制。市物价局每隔两小时应向市政府、市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及省物价局报告商品(服务)价格异动情况、价格异动原因及价格走势预测等情况。如遇紧急情况,则随时上报(可以书面或口头形式,但口头形式须有记录)。 
  各镇区经贸(物价)办公室要24小时对市场价格进行实时监测,各价格监测点直接向市物价局报告市场价格监测情况,每隔2小时报告一次,各镇区经贸(物价)办公室每天上午10:00前和下午3:00前将当天商品(服务)价格异动情况、原因、趋势及对策建议等,向市物价局和当地政府报告,遇紧急情况必须随时上报。 
  (二)启动紧急状态级值班制度。市物价局对市场价格实行24小时实时监控,价格举报中心应确保价格举报电话全天畅通,且全由人工接听。 
  (三)贯彻落实国务院制定的临时集中定价权限,部分或者全部冻结价格的紧急措施。 
 
 
第五章 后续工作 
 

    第十六条   事件结束后,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全面总结,修改、完善应急工作预案,并对工作表现突出和作出重大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预案由东莞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预案自2004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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