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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
www.110.com 2010-07-19 13:4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的管理,预防重大事故的发生,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导致重大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组织和社会公共场所(以下统称单位).
第二章 评估和报告
  第四条 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作业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可能导致事故损失的程度分为两级:
  特别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死亡五十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一千万元以上的事故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死亡十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的事故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的具体分级标准和评估方法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五条 特别重大事故隐患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评估。
  重大事故隐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组织评估。
  第六条 重大事故隐患评估费用由被评估单位支付。
  第七条 单位一旦发现事故隐患,应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并申请对事故隐患进行初步评估和分级。
  第八条 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对单位存在的事故隐患进行初步评估和分级,确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重大事故隐患的初步评估结果报送省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并申请对重大事故隐患组织评估。
  第九条 经省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评估,并确认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应编写重大事故隐患报告书。
  特别重大事故隐患报告书应报送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并应同时报送当地人民政府和劳动行政部门。
  重大事故隐患报告书应报送省级劳动行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并应同时报送当地人民政府和劳动行政部门。
  第十条 重大事故隐患报告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隐患类别;
  (二)事故隐患等级;
  (三)影响范围;
  (四)影响程度;
  (五)整改措施;
  (六)整改资金来源及其保障措施;
  (七)整改目标。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一条 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应成立隐患管理小组。小组由法定代表人负责。
  第十二条 隐患管理小组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掌握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的分布、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及其程度,负责重大事故隐患的现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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