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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www.110.com 2010-07-19 13:27

 1.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

    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2.主要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的安全施工责任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3.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的配置

    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4.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

    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5.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管理

    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6.安全警示标志和危险部位的安全防护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日、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有害危险气体、液体的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7.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略)

    8.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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