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7月尼日利亚一客户在我司订货, 内容是300*600*15MM浪花白1400 m2,枫叶红2100 m2和G623 1000 m2三个石种 共5个20英尺柜。每柜 700 m2, 共3500 m2.签订合同后,连5个柜运费总金额共$47000.00,客户预先付70% 并约定在同年9月份出货,在收到我方正式提单后付剩余货款。
同时客户要求我们做一份数量仅为3100 m2的假合同和假金额($25500.00)以便他申请进口商检和报关。
9月份生产完,我们通知客户准备商检发货。9月23日,商检局在装柜现场发现报关为3100 m2的板材竟然有3400 m2后不允许多装,造成多余的300m2,10箱货滞留在码头。
我们通知客户,客户同意就3100 m2先行发货的事,但是多余的300 m2要在下次出货的时候才付。
到达尼日利亚 APAPA港口的船期预计是2003年9月25日-2003年11月3日共38天,从11月1日起,我方就在关注货物的到达时间,在此期间多次通过货代与船公司确认到港时间以便通知客户,但始终没有船公司的确切答复。直到12月3日在我司代理的多次催促下,船公司才说明是因为尼日利亚国内罢工的原因使得无法按时的到港,货柜至今仍滞留在LOME(洛美)。 船公司在几经追问后口头答复此票货物将在12月11日到达尼日利亚。
由于客户采购的是工程单,该票货物无法准时到港且超出预期的时间50天,在船公司始终没有明确的答复情况下,我司客户为避免因延误工期而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已在12月初决定当地进行部分采购,对我司明确提出取消此次的采购并要求我司根据合同上的条款赔偿(每推迟一天按1%货款罚款)。12月11日,我方据此对船公司提出如下索赔:
1.此票货物若在12月11日按时到达,船公司承担由于此票货物逾期37天到达而给我司造成的违约罚款$255.00/天×37天= $9435.00.
2.若12月11日货物仍无法按时到达尼日利亚的APAPA,因此产生的全额索赔及一切后果由船公司承担。
货代于9月28日支付船公司运费,所以要求我方在船到达后立即支付运费,我方以货未准时到港, 也未及时通知确认,给我方和客户造成严重信用危机和经济损失为由, 提出要货代及船公司进行索赔方案处理后才支付运费。
事后表明,船公司这票货到12月18日才由洛美运出,22日到APAPA进行卸柜。 由于这批货的延误,客户无法按计划在2003年12月再访的方式进行剩余6个柜的采购。
提问:
1)请分析以上案节各存在哪些问题?
2)作为我司,应该如何在贸易各个环节防范风险?
3)若要提出索赔,我方有无法律依据?货代是否承担索赔责任?
4)提出一个可行性的建议,处理与客户,货代,船公司的关系,降低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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