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进出口(登记)规例》,凡将任何物品(获豁免物品除外)进口或出口的人士,必须在货品进口或出口后14天内提交一份进口/出口报关单及缴付从价申报费与征款。
各种报关表格如下:(1)进口报关表格一;(2)进口报关表格一甲(只适用于进口食品);(3)出口/转口报关表格二;及(4)出口/转口报关表格二甲(只适用于香港制造的出口成衣制品(包括鞋履))。
报关方式有两种:
1. 提交报关单─亲临香港海关收款处提交报关单及缴交费用与征款。这种书面报关方式会在2000年4月1日停止使用。
2. 以电子资料联通方式报关─透过贸易通电子贸易有限公司(贸易通)提供的电子资料联通服务报关。
报关费及成衣征款(港币)
电 子 报 关
政府 贸易通收费
进 口
食品 0.50 12.90
非食品
不超过
46,000元 0.50 12.90
每多1,000元 0.25 -
本产出口
不超过46,000元 0.50 12.90
每多 1,000元 0.25 -
转口
不超过 46,000元 0.50 12.90
每多1,000元 0.25 -
以香港制造的出口成衣及鞋履来说,每1,000元加收征款0.30元。
在拟备报关资料时,应按照香港政府统计处编制的《香港进出口货物分类表(协调制度)》最新版本所列的国家/地区编号、运输方式、货物及数量单位。以下的检核表有助厂商拟备报关资料。
拟备报关资料用检核表
注 意 事 项:
是否已填妥报关表上适用的各栏及各空格。
填报的到达/出发日期是否正确。
填报的运输方式编号是否与实际采用的运输方式相符。
如属拼装货物,是否
已填妥货物拼装商所编配的运输商提单/空运提单号码。
填报的包装件数是否相等于实际已运的件数。
是否已填报以港币计算的到岸价/船上交货价全数。
在千元单位以下的到岸价/船上交货价数字是否已填在阴影空格内。
在中国或其他国家加工后运进香港的货品,是否已填报其到岸价全数,该数目应不只包括加工费。
如在收到香港政府统计处通知后才报关,是否已填妥该通知书的档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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