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保护深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深圳保险业正加大推进保险产品条款“通俗化”的力度,以让保险消费者在买保险的时候“看得明白,买得放心”。
根据深圳保监局的要求,保险公司销售人员在向个人销售新型产品时,除了要向投保人出示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外,还应以书面形式向投保人提供投保提示书,该提示书应在投保人填写投保单之前提供给投保人,并单独列示,并须投保人在投保提示书上签字确认,签字时间不得晚于投保单的签字时间。而各保险公司应对投保提示书和投保单上的投保人签字进行审查核对,确保投保人签字真实有效,保单方能生效。
同时,保险公司也要采取多种方式有效提升客户回访成功率,而且回访应当在犹豫期内完成。回访应首先采用电话方式,并制作录音,如果电话回访不成功的,可以采用信函或者会见等方式,但必须取得投保人签名的回执。
行业催生通俗条款
文字浅显看得明白
记者获悉,进入新年后,深圳保险业对在售产品进行全面清理、自查和整改,进一步完善保险条款表述,确保条款合法合规、公平合理,进一步推进条款“通俗化”,如尽量减少生僻术语的使用,对于条款中必须使用的专业术语,要在条款释义中以浅显的非专业语言进行解释,方便消费者准确理解产品条款等。对地方特色产品,保险公司可以有针对性地选择该产品潜在的目标客户群进行可读性测试,而进行此类测试时,选择的被测试人群应为非保险专业人士,选择的具体被测试人员应具有代表性,确定的测试样本人数应足以得出可靠的测试结果。
业内人士表示,产品说明书、宣传单及宣传彩页、投保提示书等作为展业时的重要辅助手段,直接关系并影响到保险消费者的判断和最终选择。因此,积极推进行销辅助手段的“通俗化”,以简洁清晰、亲切易懂的风格,将保单条款中的保险专业术语解释说明显得尤为重要,这将能使保险消费者更容易理解自己购买该产品后享有的权益和承担的风险,进一步拉近严谨的保险产品与普通消费者之间的距离。
相关文章
- ·购买商业医疗保险应留意四个重要条款
- ·个人住院费用医疗保险条款
- ·关于调整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及其附加险条款
-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全国)- 交通事故保险理赔
- ·苏州一保险合同格式条款被判无效
- ·保险合同格式条款被判无效
- ·财产保险基本险条款
- ·机动车辆保险附加新增加设备损失险条款
- ·机动车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
- ·约定不缴纳社会保险的协议条款无效
- ·关于限制医疗选择的保险条款效力探讨
- ·《英国保险协会保险条款诠释》冯晓增序
- ·承保范围;潜在缺陷--2002年国际船舶保险条款
- ·审视《保险法》防欺诈条款——重复保险的规定
- ·谈机动车辆保险合同增加免责条款的法律效力
- ·谈机动车辆保险合同增加免责条款的法律效力
- ·谈机动车辆保险合同增加免责条款的法律效力
- ·免责条款未说明 保险公司输官司
- ·保险人未明确说明的免责条款无效
- ·保险合同条款理解有歧义的应取不利于保险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