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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职工休病假自己承担医疗、养老保险合法吗?
www.110.com 2010-07-14 17:49

  问:我是一名纺织女工,工龄27年,因颈椎病休假两个月。厂里规定,休病假不满整个月的,每天倒扣五元,医疗厂里承担;若全月休病假则无工资,自己承担医疗养老保险。我的病假有一个月上了3天,但厂里不仅每天倒扣五元,而且要求自己承担医疗养老保险,请问该规定是否合理?

  答:工厂规定不合法。可要求单位支付病假工资、缴纳养老、费用。协商解决不成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职工有疾病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根据现行立法规定,医疗保险待遇主要有:1、医疗期待遇。职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外,只限于规定的医疗期内。医疗期的长度根据职工本人连续工龄和本单位工龄分档次确定,最短不少于3个月,最长一般不超过24个月;难以治愈的疾病,经医疗机构提出,本人申请,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后,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为6个月。

  2、疾病津贴。又称病假工资。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满一个月以上的,停发工资,由用人单位按期工龄长短给付相当于本人工资一定比例的疾病津贴。

  3、医疗待遇。职工一般可在与经办机构签订医疗的定点医院选择就医。其保险待遇项目主要有:规定范围内的药品费用,规定的检查费用和治疗费用,规定标准的住院费用。其中,职工个人账户用于支付小额医疗费用,社会统筹基金用于支付大额医疗费用。此外,职工供养的亲属患病时,一般仅就某些项目的医疗费用给予一定比例的医疗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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