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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修订征集意见 消费者权益保护得以细化
www.110.com 2010-07-14 17:50

  《中华人民共和国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目前正在中国保监会网站上征求意见。记者仔细阅读了征求意见稿,发现《保险法》修订版增加了保险公司主要股东的资格条件,拓宽了保险资金的运用渠道,如规定保险资金可以投资不动产等;此外,新保险法尤其关注保护消费者权益,从多角度解决了理赔难的问题。
  目前实践中产生的以及理赔难的问题,与现行《保险法》合同部分的一些规定不够明确有很大关系。因此,修订草案着重加强了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进一步明确、完善了保险合同的具体规定。本次保险合同法部分的修改,重点涉及八方面:明确保险合同成立的时间界限;限制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防止其滥用;规定在保险凭证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免责条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限制保险人在未得到及时通知情形下的免责权利;明确保险人理赔的程序和时限;增加规定的赔偿计算标准;增加规定责任保险的赔偿程序。
  确定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原《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保险法条款并没有明确合同成立的时间,因此对保险公司按照规定履行责任产生了不确定因素,因而引发了投保人和保险人的矛盾。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修订草案明确提出,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保险合同内容。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保险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与现行《保险法》的规定相比,草案明确了保险合同成立时,合同就生效的明确规定,给予了保险人和投保人衡量保险索赔的时间起点一个明确的界定标准。
  "不可抗辩"规则被首次引入
  "不可抗辩"规则被首次引入《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充分体现了保护消费者利益的精神。根据现行《保险法》第17条的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该条款并没有明确指出,保险公司的这一免责权利的使用范围,常常导致保险公司滥用权利。在实际操作中,一些保险公司明知投保人存在隐瞒事实的情况,仍允许其投保,一旦发生保险责任,引用这一条款避免赔偿。
  保险法修订草案对保险公司的权利进行了有效地限制,草案规定:"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除本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外,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随着在法律上确认"不可抗辩条款",的理赔纠纷有望大大减少,同时一些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保险公司,为了自身的利益而严格审查保险消费者的风险情况和告知事项的真实性。
  "免责条款"明确提示
  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要求更加明显地提示。根据现行《保险法》第18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尽管法律要求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明确说明免责条款,但实际上,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仍常常被投保人忽视,而一些在拉拢客户时在有意无意间没有着重说明这项条款,因此引发很多纠纷。
  保险法修订草案明确提出,"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能够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责任免除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说明。保险人未对责任免除条款作出提示或者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对于"免责条款"标注更加明确的规定意味着保险公司可能将改进目前的保险合同,由"免责条款"导致的保险失效问题能在一定程度上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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