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7月,上海某储运公司(以下简称储运公司)在上海市宝山区租赁某厂房用于仓储经营。2007年8月5日,某保险公司在派员对保险标的进行现场勘验后,与储运公司签订了综合险。在保险责任第五条约定:由于雷击、龙卷风、雪灾、突发性滑坡等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2008年2月,上海地区出现灾害性降雪天气,降雪量为11.9毫米,积雪深度为8厘米,极大风速为6级,储运公司的6间仓库受损倒塌。事故发生后,储运公司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 随后,保险公司对储运公司仓库受损情况及其原因进行了现场查勘评估,认为:本起事故的原因在于整个仓库内未加筑墙体进行分隔固定,未经设计、计算选用构件材料系仓库倒塌的原因,不属于保险责任。
储运公司于2008年6月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仓库损失、清理现场费等210万元。
[保险公司抗辩]
保险公司抗辩称,储运公司倒塌系建筑质量本身的瑕疵,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请求驳回储运公司的仲裁请求。
[仲裁裁决]
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储运公司在投保时,保险公司已派人至现场查验储运仓库的现实情况,并未提出储运仓库的建筑设计不合规范,在明知储运仓库存有建筑瑕疵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决定投保应视为保险公司对储运仓库现状的认可,与仓储公司订立保险合同系保险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保险公司在发生保险事故发生后才提出储运仓库设计不合格的抗辩,显然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如果支持保险公司的抗辩,则势必使投保人陷于不公平境遇。为此,申请人储运公司的请求理由成立,予以支持。
[案件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仓库不符合建筑设计规范,保险公司应否免责?
这涉及上一个重要的原则——弃权与禁止反言原则。弃权和禁止反言原则来源于英美法系国家保险实务,主要目的是矫正保险合同订立双方的实力不均衡状态,避免保险人滥用权力或保证而拒绝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况出现。弃权与禁止反言是指合同一方任意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将来不得再向他方主张这种权利。事实上,无论保险人还是投保人,如果任意放弃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将来都不能反悔。从保险实践看,弃权与禁止反言主要约束的是保险人。
我国《保险法》尚未明确确立弃权规则和禁止反言规则,但近年来的保险诉讼司法实践中,投保人、被保险人越来越重视利用弃权规则和禁止反言规则,来维护自身的合同利益,很大程度上也得到了司法机关的认可。
本案中,保险公司明知投保的仓库建筑设计存有瑕疵,但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却并未向作为投保人的储运公司如实告知对保险合同效力、理赔的影响。按照弃权与禁止反言原则,本案应推定某保险公司已放弃相应的抗辩权,无权在事后反悔,主张保险合同无效,本案保险合同有效,保险公司应赔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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