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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不认代理人 法院判赔投保人18万元
www.110.com 2010-07-14 17:51

本报讯(特约通讯员 富心振 记者 江跃中)保险公司不认业务代理人拒绝理赔,被车辆投保人告上法庭。近日,南汇区法院对这起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保险公司举证不力,应当赔付投保人南汇某汽车运输公司事故理赔款18.7万余元。

  出事故

  2004年10月25日,保险公司为一辆解放牌货运车签发机动车辆保险单,被保险人为本案投保人,合同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保险期限为一年,保单记载的验车人、联系人为程小姐。

  翌年9月24日,高先生驾驶被保险车辆,行驶至嘉定区宝安路某十字路口处,由于高先生不按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与一辆小客车相撞,致小客车上的两人受伤,两车损坏,造成事故。事后,交警部门作出责任认定:高先生负事故全部责任;小客车不负事故责任。2006年7月,两名受伤者经鉴定,一人构成10级伤残;另一人构成8级伤残。经交警部门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赔偿经济损失22.8万余元的协议。随后,因投保人申请理赔未果而诉至法院。

  不认人

  投保人诉称,投保人通过案外人上海某汽修公司介绍,从保险公司业务代理人程小姐处为该车辆投保。保险期间,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为此支付了相关赔偿、修复费用共计22.8万余元。事后,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却以未收到保费为由拒赔,现起诉要求保险公司支付理赔金20.8万余元。

  保险公司辩称,投保人没有缴纳保费,投保人所说的程小姐与保单上的程小姐不是同一人,并非其公司的代理人或员工,按约不能作赔偿。对投保人已经支付给受害人的赔偿款中,除对后续治疗费、衣物损失等赔偿费不予确认外,其余均无异议。

  审理中,投保人提供了由程小姐出具的证明一份及由上海某汽修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一份,均证明本案争议的保费已由汽修公司代收,并交给程小姐,此程小姐就是保单上记载的程小姐。而保险公司对程小姐的证明真实性有异议,仍认为此程小姐非同一人。法院限期要求保险公司提交保单上署名程小姐本人出具的相关情况说明及身份证明,逾期不提供,法院推定其为同一人。而保险公司至今未提交。

  应理赔

  法院认为,由于保险公司未举证,确认投保人所说的程小姐与保单上的程小姐为同一人,根据保险合同及由程小姐出具的证明,作为投保人有理由相信程小姐有代理权,并代表保险公司收取了保费,按照法律规定,保险公司理应承担保险责任,在保险车辆出险后,其理应按约及时履行赔付义务。根据双方的约定,确定保险公司应赔付投保人事故理赔款为18.7万余元。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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