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差异的产生是可以理解的,例如老旧轿车账面上早已报废,但很多老爷车的价值实际上巨大。再比如,一辆普通的轿车投保的时候保险价值也许仅仅30万,但第二天国家领导人使用它检阅部队,第三天如果该车辆转卖,也许市场交易价会翻倍。所以,市场行情和单笔交易之间的差距是客观存在的。
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差异,是因为不同交易中,计算口径不同,因此交易方在相同标准下,并不觉得不公平。买老爷车的绝对不会要求按废铁价收购,就是这个道理。
车辆保险合同订立、履行过程,实际上也存在这么一个计算标准。投保的时候按照特定的标准计算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理赔的时候同样应该按照这个标准确定实际价值,这样才符合保险合同双方的真实理解和意愿,才是公平和诚信的。如果两个标准同时存在,势必会出现不公平的情形。
由于法律规定了保险金额的限制,所以这样的误差一般不会对保险公司产生多大的不利影响。假设不存在保险金额限制的规定,情况完全不同。
若田先生买车时,市场行情为7万元,按照7万元的标准计算保险金额和保费,2个月后车辆被盗,田先生理赔的时候,出具证明称有人把相似车辆卖到15万元的高价,要求保险公司按照15万元标准赔偿。站在保险公司的立场上考虑这个问题,会不会觉得不公平?应该会的,这种心理就是田先生的心理。原因即是由于双重标准引起争端。
合同以诚实信用为原则,保险合同作为合同更是如此。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应尽告知义务、保险人应尽说明义务,即便这些义务并没有规定在保险合同条款之中,也构成双方各自附随义务 。
在投保的时候,田先生应该准确地告知该车辆的购入价格,以便保险公司确定保险金额。而保险公司应该向其说明保险价值的计算标准和方式,与保险金额的关系等,因为这些会客观影响到田先生未来的合同权利、义务。现在看来,双方并没有很好地遵行诚信的原则,做得不够谨慎、到位。因此不能按照某一方的意愿确定赔偿责任,应该实事求是地依法核赔。
我认为按照在投保的时计算保险价值的标准,计算出险时车辆的保险价值。例如,投保时是按照该车辆购置价格减去折旧确定保险价值约数,则现在也应用此种方法计算出险时候的保险价值,按照计算结果确定保险赔偿金,赔付给田先生。如此算来,也许会比田先生的实际购入价格高,保险公司就会吃亏。但是如果田先生对此并无明显过错,则只能如此。除非保险公司能够证明田先生存心欺诈,而另当别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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