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作为一种社会经济制度,是一种社会化的安排,其本质是给投保者提供更安全的保障。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不断发展,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影响了保险市场的健康持续发展。2002年至2006年8月,河南省焦作市法院共审结保险合同案件139件,虽然数量不是很多,但呈逐年上升的趋势,这说明保险合同在履行过程中还存在这样或那样不“保险”的问题。
保险合同纠纷进入诉讼程序后的主要特点
撤诉的多、驳回起诉的少。在焦作市法院审结的139件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撤诉有39件,占审结案件的28%;驳回起诉的案件仅有1件。原因是,一方面原告知道自己提起诉讼时,事实和理由并不充分,考虑结果将要败诉时就主动撤回起诉;另一方面,保险公司为维护和树立自身形象,当事人起诉后,加大与对方当事人的协调力度,通过双方主动协商达成调解意愿后,原告主动撤回了起诉。
判决的多、调解的少。焦作市法院审结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仅有13件是以调解方式结案,仅占结案总数的9%,调解的比例很低,而以判决方式结案的有66件,占结案总数的47.5%。因为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一旦进入诉讼程序,除少数一些自行和解的外,由于法庭上的对抗性较强,双方在法庭上和解的难度增大。
保险公司当被告且败诉的多。在焦作市法院审理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都是保险公司作为被告参加诉讼。主要原因有:由于国家法律对保险公司的强制性要求较多,法律的理念就是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法官在处理案件时,也尽量以对投保人有利的原则对纠纷进行处理;由于保险人普遍对追偿权不重视,行使追偿权的意识淡薄,或者是造成保险事故发生的侵权人的确没有赔偿能力,保险人认为行使追偿权代价太大,等等。
案件事实清楚,证据比较完备,当事人主要是因合同条款和法律条文的理解而发生争议。在已审结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一般的事实和证据都比较明确,案件的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基本一致,容易查明。由于双方在对合同条款和法律规定的理解上引起争议而对簿公堂的情况较多。
利用保险进行诈骗案件的现象时有发生。从焦作市法院近年来受理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看,有多起是利用保险进行诈骗的案件,这说明有些投保人一定程度上仍然将投保作为赌博,规定的道德防范机制作用没有很好地发挥。
保险合同“不保险”的原因
我国保险市场起步较晚,各项业务都在摸索中前进,保险行业存在秩序混乱和管理不规范现象。随着保险业务的不断扩展,各种纠纷还会不断增多。另外,由于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尚不十分健全,在缔结、履行保险合同过程中,一些投保人、保险人缺乏诚信观念,导致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经常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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