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看到北京青年报“‘不可抗辩条款’哪儿去了”一文,笔者在此也想谈谈关于“不可抗辩条款”一些看法。何谓不可抗辩条款?不可抗辩条款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因为故意或者过失导致不如实告知行为(具体表现为隐瞒或虚假陈述),该不如实告知行为经过一定期限后,通常为1或者2年的时间,保险公司不能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如实告知为由解除。它的执行是建立在完善的社会诚信体系基础之上,但这在目前的中国市场并不具备。
不可抗辩条款设计的初衷是为了保护受益人的利益,但该条款的存在不是为了鼓励欺骗保险公司。在中国目前不成熟的保险环境下,不设不可抗辩条款实是无奈之举。
不可抗辩条款不是保险业发展初始时即存在,而是在保险业达到一定的发展阶段逐渐出现的。而我国真正的人身保险业(寿险和健康险)仅仅有十几年的发展历史,特别是自《》1995年生效以来,仅仅有10年的发展过程。在这10年中,保险对于投保人、被保险人、代理人、保险人来说都还是一个新生的事务。许多投保人在投保人身保险时确实是出于为自己和家人获得保障而选择了保险,同时有许多投保人是为了欺骗保险公司而选择投保人身保险。有关骗保案件不时见诸报端。保险公司为了控制某些投保人的道德风险,控制投保人的逆选择行为,更是为了维护诚信的被保险人的利益,在中国目前不成熟的保险环境下,没有不可抗辩条款实在是无奈之举。如果不考虑中国的现状而现在即引入不可抗辩条款,则无异于鼓励欺诈,这将与我国正在进行的诚信建设相冲突,将与我们诚信为本的道德观相违背。更重要的是,会给我们和谐的经济社会带来许多不良影响:第一,会使善良的投保人付出许多不必要的额外成本;第二,对欺诈者来说,还可能因为欺诈行为给自己的人身安全带来许多不利影响。
不可抗辩条款不仅不鼓励投保人欺骗保险公司,更不鼓励投保人与联合欺骗保险公司。在个人代理人诚信问题没有解决之际,引入不可抗辩条款不符合合同的要求。
我国在引入个人代理人营销体制后,个人代理人对中国保险业的发展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但由于种种主客观原因,有个别个人代理人在展业时诱导客户隐瞒事实真相,故意做虚假告知,联合投保人故意欺骗保险公司,甚至有个别代理人在医院对已患病在身的病人进行展业,销售重大疾病等保险产品。
上述保险代理人的欺诈行为属于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代理人与相对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联合欺骗保险公司行为。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代理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联合欺骗被代理人(保险公司),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代理人与相对人向被代理人承担连带法律责任――即表现为保险公司可以解除投保人与代理人的因联合欺骗而获得的保险合同,并不承担保险责任。如果在个人代理人诚信问题没有解决之际,引入不可抗辩条款将无异于鼓励纵容个人代理人进行欺诈。这显然与我国的道德观相冲突,更不符合保险合同属于最大诚信合同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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