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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保险金额及保单转让或质押之限制
www.110.com 2010-07-15 10:52

    第五十六条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依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第一款规定限制。

    【条文释义】本条是关于死亡保险金额及保单转让或质押之限制的规定。

    (一)所谓死亡保险金额之限制,是指订立死亡必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否则合同无效,但父母为未成年子女投保死亡保险时,则无此要求。

    所谓死亡保险合同的保险单转让或质押之限制,是指包含有死亡给付责任的单不得随意转让或质押,必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才能转让或质押。

    (二)死亡保险金额之限制

     根据本条第一款规定,订立死亡保险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此合同无效。订立死亡保险合同后,是否会发生图谋保险金故意致被保险人死亡的事件,被保险人的生命安全是否会受到威胁,被保险人可以根据其家庭状况、社会环境、所处地位作出判断,因此最终应由被保险人决定是否投保死亡保险以及将保险金额限制在何种金额以内。如果被保险人认为订立死亡保险合同或因保险金额过高以至威胁到自身安全时,可作出不同意的意思表示,使此合同无效。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认可保险金额,一般由被保险人在填写保险金额的投保单上签字或盖章。

    本条第三款规定: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第一款规定之限制。当父母为其未成年的子女投保死亡保险时,由于被保险人是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不能独立从事民事活动,不可能要求共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其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因此本款作了一项例外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为其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是其父母。因此只能是被保险人的父母代替被保险人在投保单上签字或盖章,以示同意订立合同并认可保险金额,并不要求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但是,被保险人的父母已是投保人,投保单已由投保人填写,再由投保人代替被保险人在投保单上签字或盖章表示同意订立合同并认可保险金额,毫无实际意义。因此本款作了例外规定。

    (三)死亡保险单的转让或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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