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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结果却是折腾老百姓?
www.110.com 2010-07-15 10:09

  社会保障制度是与人民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制度,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也一直把做好社会保障工作当作一件关乎民生、关乎社会稳定的大事来抓。但是,目前一些有关社保的政策规定,其结果倒是让老百姓饱受折腾。近日在一家媒体上看到一个报道,题目是《5年没缴社保滞纳金近3万,人才存档引出社保难题》。记者是个好心人,在文中特别强调“采写此文以提醒大家重视社保。”但是,这篇报道传递出来的政策信息却让人感到疑惑不解。

  这篇报道主要是以陈女士目前的尴尬境遇作为由头的。我们再来复述一下陈女士的情况:陈女士今年41岁,1984—1997年在首钢设计院工作;1997年辞职,辞职后工作情况文中没有交代;2003年因再次调换工作,想把档案存到人才或职介部门,引出了“几年来一直未涉及的问题”,主要是:1992—1997年间陈女士的原单位没有为陈女士缴纳社会保险费,去年“国家”有政策要求单位补缴。原单位曾在媒体上发布公告告知调离单位的同志回来补办,陈女士没有看到这个公告,所以没有补办。而“国家”政策又规定,超过规定时间没有补缴的,要缴纳滞纳金,而且是按每天2‰计算(好高的“利息”)。这样,到陈女士发现这个问题时,滞纳金已经累积到3万多元了。现在首钢设计院不肯为陈女士缴纳这笔高额滞纳金,认为应该由她自己负责。

  在报道中,记者引述劳动法专家的话,认为首钢设计院只在媒体上发一公告的做法欠妥,笔者深有同感。但是,笔者写这篇文章并不想讨论这个问题,而是想在当前学习“三个代表”的热潮中讨论政府的政策行为应该如何保护老百姓。因为在企业、政府机构和老百姓三者当中,老百姓肯定是弱者,一个不能有效地保护弱者的政策法规很可能不是一个好政策。显然,“国家”关于滞纳金的规定,是要惩罚那些故意不为职工缴纳费的企业,从正面的意义上说,其目的是要保护企业职工的利益。但是,这项政策执行的结果却是对本来要保护的对象——职工,具体来说是陈女士,非常不利;而对违规的企业则毫发无损。摆在陈女士面前有两条路:要么被养老保险制度拒之于门外,要么莫名其妙地拿出3万元巨款去为企业的失误补漏,这两种选择显然都是一般老百姓难以接受的。所以,奇怪的是,本来是对职工有利的政策,为什么在执行过程中却目标偏移——“异化”了呢?

  其实,有关部门如果真正是为老百姓的利益着想,就根本不应该把缴纳滞纳金作为陈女士续保的前提条件。要解决问题,本来也可以采取很简单的方法:陈女士1984年参加工作,到1992年至少已经有7年工龄可被视为参保年限;陈女士今年41岁,就算到50岁退休也至少还有9年的参保时间,所以两者相加,是会超过报道中所说“至少也要交够15年”的年限的(姑妄听之,其实这个说法是不正确的)。“国家”有关养老保险的规定中,没有说职工交纳保险费是不可间断的。反之,在现实生活中,因为种种原因,职工可能会在交纳保险费的过程中有间断,但政策是允许以后再续保的。如果不是有意要与老百姓过不去,陈女士的事采取这样的方式来解决是可行的和可操作的。这样,有关政府机构也就为陈女士的根本利益着想了。同样情况的应该还会有张三、李四、王小姐、周先生等等的,加起来恐怕也是数目不小的一部分人民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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