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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公司私吞保险金 一张客票引出保险理赔官(3)
www.110.com 2010-07-15 10:56

  而哈北公司提供的证据,包括保险须知、客票含保险金、代领款协议、和关于2%收取的结算方式等事实,只能证明客运公司是按照被告的委托在与王慧敏等不特定的乘客建立保险合同关系的过程中履行扣缴义务。不能证明被告与哈北公司存在承运人责任险关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保险金5万元的请求理由成立,应予支持。

  同时考虑到被告已将此款实际支付给第三人哈北公司,而且这种支付是在特殊的情况下给付的,给付的行为并无不当,况且不存在支付对象错误和对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关系的性质认识错误的情形,故哈北公司应向原告支付讼争的5万元保险赔偿金,被告的抗辩理由成立,应予支持。

  据此法院判决:第三人黑龙江省哈北黑快速客运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袁某保险赔偿金5万元。判后,哈北公司不服,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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