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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因原则:保险法未涉及的话题(2)
www.110.com 2010-07-15 10:38

  如前所述,我国有关保险的两门大法《保险法》和《海商法》,均没有对近因原则以 直接和明确的文字给予规定,但是《海商法》第268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近因 原则是国际上保险理赔遵循的基本准则,属于国际惯例。我国《保险法》第153条规定 :“海上保险适用海商法的有关规定;海商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因 此,我国的海上保险适用近因原则。然而,近因原则并不是只有海上保险理赔过程必须 遵守的。事实上,近因原则与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损失补偿原则等一样,都 是保险合同务必遵守的基本原则。其它险别的保险理赔同样理应根据近因原则,在判定 保险事故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近因引起的基础上,来确定保险公司是否要对损失 负责赔偿。

  对近因原则的再认识和立法展望

  基于以上分析和论证,我们可以将近因原则的内涵归纳为两点:(1)近因是指近接于损 失的原因,遥远的原因不作近因考虑;(2)近接原因是指效果上近接,即原因对损失的 发生具有决定性的作用,而不是时间上的近接,即不是造成损失的最后原因。由此可知 ,近接原因也不是直接原因。直接原因如果自身不具有独立的影响力,而是从属于另一 原因,则该原因作为近因,尽管它是间接的。

  针对上述所归纳的近因原则的两点内涵,我们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改进:一是各 级人民法院应尽早携手建立典型“判例”,在我国经济蓬勃发展、保险案件频繁发生的 今天,了解有关近因原则的保险判例,包括援引目前国际上公认的一些经典判例,相信 会对我们处理类似案件起到非常良好的借鉴作用。二是修正缺陷条款、增补缺漏法条, 近因原则这一被国际保险业普遍运用的原则在我国还缺乏与之适用的法律依据及实践总 结,而其在确定保险人赔偿责任的质与量方面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相关法律对近因原 则加以确认,并作出具体的规定是十分必要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黄英君 西南财经大学保险学院·谭宗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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