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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6)
www.110.com 2010-07-15 09:57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国保监会此前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未作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财产保险条款费率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00〕149号)、《关于财产保险条款费率备案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1〕120号)、《关于财产保险条款扩展开办区域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2〕93号)、《关于实施财产保险公司条款费率事后备案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4〕3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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