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总精算师制度 加强风险防范(2)
www.110.com 2010-07-15 09:57
《指导意见》根据我国精算发展的实际,借鉴国际上委任精算师制度的做法,要求人身保险公司建立总精算师制度。总精算师制度是对精算责任人制度的发展与创新,其内涵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提升了总精算师的地位。《指导意见》明确将总精算师纳入高管人员的范畴,同时规定总精算师既向管理层负责,又向董事会负责。这样规定有利于精算在保险经营管理中的全面应用。二是扩大了总精算师的职责范围。总精算师不但要参与保险公司的产品开发,而且要参与风险管理、资产负债匹配管理等方面的工作。三是规定了总精算师的“预警”功能。《指导意见》要求总精算师发现公司重大风险隐患时要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这有利于监管部门动态掌握保险公司的风险状况,提高监管效率。
建立总精算师制度,既是充分发挥精算作用的有益探索,也是辅助监管部门更好履行职责的一项重要制度创新。如何规范和发挥好总精算师的作用,还需要通过实践不断加以完善。《指导意见》仅仅是勾勒了这一制度的基本框架,具体措施还有待充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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