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纳税人享有要求退还多缴税款权。其内容是指纳税人对其多缴的税款有依法要求税务机关退还的权利。退还多缴税款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逾期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八、纳税人享有请求保密权。其内容是指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税收执法而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纳税人有为自己保密的权利。请求保密的具体内容,目前税收法律尚无明确规定。
九、纳税人享有拒绝履行代收、代扣、代缴税款义务权。其内容是指纳税人按规定不负有代收、代扣、代缴税款义务的,有权依法拒绝税务机关要求其履行代收、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
十、纳税人享有要求举行听证权。其内容是指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的二千元以上(含)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出一万元以上(含)罚款的行政处罚时,依法享有要求税务机关举行听证的权利。其目的是对税务机关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防止滥用权力或越权行事,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组织听证的国税机关书面提出申请,超过限期未提出听证要求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十一、纳税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权和行政诉讼权。行政复议权是指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法律规定的抽象行政行为不服,依法要求复议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议、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审查,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行政诉讼权是指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通过司法途经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利。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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