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财税法律 > 财税知识 > 申请减税 >
纳税人按规定缴纳房产税有困难可申请减免税
www.110.com 2010-07-30 14:14

  ,广东省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在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减免政策的通知》(粤地税发[2009]19号)时,就有关内容作出补充规定(深地税规[2009]1号)。

  深圳地税指出,纳税人按规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向主管区地方税务机关申请,按规定权限审批后,给予减税或免税照顾。

  困难减免采用一年一审批的方式。纳税人申请减免上半年或全年税款的,应在当年3月30日前提交困难减免申请;纳税人申请减免下半年税款的,应在9月30日前提交困难减免申请。

  纳税人年减免税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由主管区地方税务机关经重大行政审批事项程序审核批准,抄报市地方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年减免税额超过10万元的,由主管区地方税务机关经重大行政审批事项程序审核。对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不需再报市地方税务机关审批;主管区地方税务机关经审核认为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应及时上报,由市地方税务机关按规定程序审批决定。

  税务机关在办理减免税审批时,应当按照国家的产业政策、土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和企业的实际情况严格把关。对国家限制发展的行业、占地不合理的企业,一般不予减税免税;对国家不鼓励发展、以及非客观原因发生纳税困难的,原则上也不给予减税免税;其他情况确实需要减税免税的,应当认真核实情况,从严掌握。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