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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研究
www.110.com 2010-07-30 17:07

  个人所得税改革是我国税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社会各界普遍关心的公共议题,其中税前费用扣除标准的确定成为当前讨论和研究的焦点,有一种观点主张大幅提高费用扣除标准,我们认为失之偏颇。基于对我国个人所得税职能定位的判断,当前税前扣除应根据居民基本消费支出、财政承受能力、税制结构、区域发展和纳税人义务等多个因素确定,其项目不能无限度扩大,其标准不能无原则提高。

  一、现代个人所得税的基本职能是筹集财政收入,而非调节收入分配

  理论上个人所得税具有两大职能:一是筹集财政收入,二是对收入分配状况进行调节。从逻辑上看,两大职能不是并列的,收入职能是调节职能的前提和条件,前者是基本的,后者是派生的、从属的。在筹集收入的过程中,调节职能才有发挥的空间;只有收入职能充分实现,调节职能才有足够的力度。

  从世界趋势看,随着经济产业结构、国民收入分配结构的变化,个人所得税逐渐成为西方主要财政收入来源。据世界银行统计,个人所得税在高收入国家财政收入中的比重大多在40%以上,在中等收入国家的比重基本上为10%—20%。以美国为例,1902年个人所得税仅占财政总收入的0.3%,1932年达到6.7%,1940年为8.1%;从1950年开始,比重明显上升,达到29.3%,随后就稳定在30%以上的水平,近年达到45.37%,可见个人所得税对政府收入贡献的重要程度。个人所得税在我国税收体系中的地位也越来越重要。实施新税制以来,个人所得税收入呈现快速增长的趋势,1994年个人所得税收入72.7亿元,到2007年上升为3 184.98亿元,平均每年增长33.74%,是同一时期收入增长最快的税种之一,已成为我国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但是与西方国家比较,我国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还不到10%,筹集财政收入职能还未能充分实现,难以承担调控收入分配的重任。假如大幅度提高个人所得税的税前扣除标准,只会造成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大幅减少,个人所得税收入的大幅滑坡,个人所得税筹集财政收入的功能难以发挥,其调节收入分配、改善税制结构的作用无疑是画饼充饥。从这个角度看,个人所得税筹集收入的职能只能加强,不能削弱,个人所得税的税前扣除标准也不宜定得过高。

  二、税前扣除标准应当保障的是居民基本生活需要,而非全部消费开支

  从世界各国的实践看,税前扣除标准差别较大,但其共同点可归结为两方面内容:一是为获得应税收入而支付的必要成本费用(即费用扣除);二是赡养纳税人本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最低生活费用(即生计扣除)。可见国际惯例是将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予以税前扣除,超出基本生活费用的部分都纳入征税范围,保证纳税人基本生计不受影响。其中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基本费用扣除占人均收入的比重通常较低,一般为20%—30%,而发展中国家一般为3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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