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控股公司制度方面,凡有下列作法之一的,即视为有害,应予修改或废除:
来源于外国的股息已免税而产生该项股息的利润:
a.来源国所征税款明显低于发生在成员国所征税款;和
b.受反滥用或其它措施的制约;或者不对称的制度,例如资本利得免税,而资本损失却可在税收上减除。对此,比利时和爱尔兰的意见,与对金融分支机构制度相同。
在总公司制度方面,凡有下列作法之一的,即视为有害,应予修改或废除:
其利润不是按照OECD转让定价准则确定的;在使用成本力,毛利法与再销售毛利法确定独立企业间利润的同时,存在下列部分或全部情况:
a.是在可以适当得到可比较非受控价格的情况下使用这些方法的;b.不能确定是否对特殊事件的潜在事实经常进行单独检查,或者违反正常商业标准;
c.利益只限给予非居民或非居民的交易;
d.在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时故意调整费用。如果来源于国外的所得在外国税负显然偏低,又没有有效的反滥用条款时,指南对于避免双重征税禁止使用免税法。此外,指南一般禁止以低于独立企业间的比率来确定利润。对此,有的成员国反对意见集中在按什么标准来决定来源于国外的所得在外国税负显然偏低。虽然指南清楚地表明以收入国税负作为标准,爱尔兰仍指出,指南的解释违反了行为准则,准则不许用国家间一般税负未比较,只能用与一国相同国家税负相比较。
3、对欧盟各成员国的要求
勃乃马诺罗工作组草拟的指南还未能确定同一年前发表的66种有害税收措施表存在着什么关系。一方面,指南并未涵盖表上所有有害税收措施;另一方面,指南所列的有害税收措施,有的又未出现在表上。但过渡协定建议各成员国对指南所列措施以及勃乃马诺罗表上所列措施,都应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修改或废除。
过渡协定要求欧盟各成员国在2001年5月就修改或废除其特别税制情况向欧盟提出报告。如果有的成员国不愿遵守过渡协定的要求,欧盟委员会可以动用欧盟条约迫使其遵守。欧盟条约第87条和88条禁止成员国给予企业国家补助(条约另有规定者除外)。其所以禁止给予企业国家补助,是因为它将扭曲成员国间正当竞争,对欧洲单一市场也起着阻碍的作用。勃乃马诺罗表上所列多数有害税收措施,都可按条约中的国家补助条款加以鉴定。人们希望欧盟主管竞争的委员马里奥·蒙迪动员各成员国主动修改或废除有害税收措施。
事实上,欧盟委员会国家补助部巳着手研究勃乃马诺罗表上所列措施哪些可构成国家补助,一旦欧盟委员会做出了决定,便可硬性要求该成员国修改或废除该项有害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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