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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实施居民税收管辖权对发展中国家不利(2)
www.110.com 2010-07-30 18:04

  由此可见,按照各国国内法和国际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对居民企业来源于境内的所得,居住国拥有独占征税权,但对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居住国和东道国则共同享有征税权,或者说,对非居民企业来源于境内的所得,东道国享有优先征税权,居住国享有最终征税权。我国作为发展中大国,经济发展迅速,外贸依存度较高,同时面临着资源环境的制约,鼓励居民企业向境外发展已成为一种必然选择。

  四、实践中涉及税收管辖权的判定及思考

  在经济全球化浪潮的推动下,跨国企业的战略布局、组织结构、业务流程、资源配置方式及税收筹划等发生了重大变化,国际公认的税收管辖权原则面临新的挑战,现有的国际税收分配关系受到较大的冲击。对此,发达国家作为资本,技术和高端产品输出国,多通过延伸居民(公民)税收管辖权的深度,来减少本国税收流失。而发展中国家则通过拓展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广度,来维护本国税收权益。我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既是全球较大的资本、技术和产品输入国,又是新兴的资本、技术和产品输出国,本着互惠互利、合作双赢的精神,通过国内法和国际税收协定适度调整税收管辖权的行使范围,进一步理顺国际税收分配关系,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影响。为此,除应继续坚持传统的居民居住和所得来源地管辖权原则外,有必要根据外包、离岸经营、电子商务的新特点,对税收管辖权的判定标准作出新的规定,以促进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维护国家权益及经济安全。

  (一)外包的税收管辖判定标准

  外包是指跨国企业将非核心业务分解并转移到投资较少、成本较低、质量和效率较高的国家或地区的做法。从跨国企业开展外包业务的情况看,外包的形式和内容多种多样,但涉及相关国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主要是离岸外包,即将企业的制造流程、呼叫中心、软件编程、人力资源、物流和会计流程等外包给国外供应商。基于此,与营业利润有关的税收,相关国家可以按照传统的税收管辖原则.对发包企业和外包供应商进行税收管辖。具体而言.发包企业可以将外包成本与其取得的营业收入相配比,并按其居住国的有关规定计算纳税。而外包供应商则可将外包收入与其承揽外包业务所发生的成本费用相配比.并按其居住国的有关规定计算纳税。与特许权使用费有关的税收,情况则较为复杂。从发包企业的角度看,其外包的通常为非核心业务流程,而核心业务流程或高端技术和产品仍留在本企业内部。即使是软件外包业务,也是为企业高端技术和产品服务的,且外包软件已以合同约定的价格向供应商买断。因此,不存在向外包供应商额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问题。从外包供应商的角度看,其开发的产品虽然涉及知识产权问题,但其开发的产品是为发包企业的核心业务流程服务的,且已以合同约定的价格买断,因此,也不存在额外收取特许权使用费问题。基于上述情况,笔者认为,只要外包供应商以企业形式存在,对其承揽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就应按传统的居民居住和所得来源地标准进行管辖。

  (二)离岸经营的税收管辖标准

  离岸经营是指跨国企业为了降低成本、拓展境外市场或规避税收负担等原因而开展的境外业务活动。目前,跨国企业的离岸经营活动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离岸生产.即将工厂转移到土地、劳动力成本更为低廉、市场更为接近、税收更为优惠的国家或地区;二是离岸金融,即在企业居住国吸收境外存款.并专用于拓展境外投资的业务;三是离岸投资,即在避税港设立海外投资控股公司,以汇集海外直接或间接投资所得。据此,各国宜视具体情况,对离岸经营活动采用不同的税收管辖标准。具体而言,对离岸生产,宜视工厂的税收法律身份进行税收管辖,如该工厂具有税收居民法律身份,对其取得的营业收入和所得,居住国拥有独占征税权,但对该工厂分配的股息或税后利润,境外投资方所在国应拥有最终征税权。与此同时,对该工厂与境外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应按独立企业原则进行税务处理。对离岸金融,宜视具体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税收管辖。例如,对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利息或投资所得,应按国内法或国际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征税,对开展离岸金融业务的银行取得的利息或投资所得,考虑到信用、法律、利率和汇率等方面的风险,应与其开展境内业务取得的所得分别记账,并建立离岸金融所得与亏损抵补制度,即规定离岸金融年度净所得应与其境内所得汇总申报纳税,而对离岸金融净亏损,则不能抵减当年境内所得,但允许其在以后年度的离岸金融所得中抵减。对离岸投资,宜按照传统的居民税收管辖原则,对本国居民企业在避税港设立的海外投资控股公司汇集的各项投资所得,规定特殊的税收申报和抵免制度,如规定本国居民企业如持有海外投资公司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则对其控股的海外投资公司取得的各项投资所得,不论分配与否,都应按规定单独申报,以利于在鼓励本国企业走向世界的同时,防止其利用避税港转移本国税源,造成居住国的税收流失。

  综上所述,在完善税收管辖权方面,我国宜借鉴国际经验,并结合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对外政策的需要,一方面通过国内法的完善,继续坚持居民居住地税收管辖权的原则,并适度扩大所得来源地征税的范围;另一方面,宜通过国际税收协定的谈签,适时调整与相关国家间的国际税收分配关系,以维护国家税收权益,促进对外经济合作与交流,保障国家经济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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