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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税收管辖权(2)
www.110.com 2010-07-30 18:01

  3、居住时间标准

  由于居所标准在实际执行中的不确定性,现在越来越多的国家采用居住时间标准来确定个人的居民纳税人身份,即以一个人在征税国境内居留是否达到和超过一定期限,作为划分其居民或非居民的标准,并不考虑个人在境内是否拥有财产或住所等因素。由于个人在一国境内居留时间期限,可以通过入出境登记管理具体掌握,因而这种标准显得具体明确,易于在实践中掌握执行。不过采用这种标准的各国,税法上对居住期限的规定不一致。有些国家规定为半年(6个月或183 天),如英国、印度和印度尼西亚等国;有些国家则规定为1年,如日本、中国、巴西等。

  (二)法人的居民身份的确认

  在公司、企业和法人团体的居民身份确认方面,各国税法实践中通常采用的标准主要有以下两种:

  1、实际管理和控制中心所在地标准

  按照这种标准,企业法人的实际管理和控制中心处在哪一国,便为该国的居民纳税人。英国、印度、新西兰和新加坡等国,都实行这种标准。

  2、总机构所在地标准

  按此标准,法人的居民身份决定于它的总机构所在地,即总机构设在哪一国,便认定为是该国的居民。中国和日本均采用这一标准。所谓法人的总机构,一般是指负责管理和控制法人的日常经营业务活动的中心机构,如总公司、总部经理或主要事务所等。

  居民税收管辖权冲突的协调

  由于各国国内税法上规定的居民纳税人身份判定标准原则并不一致,当一个纳税人跨越国境从事国际经济活动时,就可能因有关国家奉行的居民制定标准不同而被两个国家同时认定为是其居民纳税人。这种因有关国家采取的居民判定标准不同而致一个纳税人同时为两个以上国家认定为居民纳税人的情形,就是所谓的居民税收管辖权冲突或双重居所冲突。在居民税收管辖权发生冲突的情形下,跨国纳税人将同时负担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无限纳税义务,从而造成该纳税人的税负过重。要妥善解决这一问题,仅依照各国国内税法是不够的,还必须采用相应的国际法规范作为补充。

  在国际税法领域,迄今尚未就居民税收管辖权的冲突问题达成世界各国所一致认同的国际统一法律规范。各国在解决彼此间居民税收管辖权冲突问题时,一般采取在双边协定中确定某种所能共同接受的冲突规范。同时,由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和联合国分别于1977年和1979年制定了两个避免双重征税的国际税收条约范本——《经合组织范本》和《联合国范本》,为解决居民税收管辖权冲突提供了较为详细的新的国际规范,从而被许多国家奉为签订双边国际税收协定的示范文本。但值得注意的的是,《经合组织范本》和《联合国范本》的有关规定只对缔结国际税收条约起指导作用,其本身并不具有约束各有关国家的法律作用。只在有关国家之间将其有关规定置于签署并正式执行的税收协定中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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